{"error":false,"id":["2021100142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142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39:15+08:00","提案日期":"2024-03-15","最新進度日期":"2024-03-19","法律編號":["03134"],"法律編號:str":["動物保護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1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1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5_00125/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提案人":["呂玉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421號","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動物保護議題已成國際社會普世價值，國內動保意識提升，然以經濟行為包裝之動物交換及贈與方式，已嚴重危害動物生命權。為保障動物權益，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避免動物於交換或贈與過程中遭受虐待之情事一再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羅明才","陳菁徽","牛煦庭","黃健豪","楊瓊瓔","張智倫","魯明哲","邱若華","張嘉郡","翁曉玲","謝龍介","徐巧芯","傅崐萁","林思銘","羅智強"],"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n\n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n\n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n\n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n\n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n\n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n\n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12","說明":"一、台灣各地夜市、市場、園遊會場域，常有將小動物作為付費遊戲贈品之慣例，大量鼠、兔、魚、鳥類、兩棲類、爬蟲類等各種非犬貓科動物被視為遊戲贈品隨意贈與，除現場環境不佳，遊戲過程不人道恐造成動物之傷害，後續更衍生飼養不當及棄養問題。\n\n二、動物保護觀念已成國際社會普世價值，現行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雖明定，對動物不得有的行為，包含「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惟遊戲、娛樂難以被歸類為「賭博」或「不當目的」，只要稽查當下無發現明顯虐待動物之狀況，往往難以落實動物保護。爰修正條文第十條，無論是否涉及虐待情事，一律禁止以動物作為贈品之行為，以增進動物福祉。","修正":"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n\n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n\n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n\n三、以直接、間接賭博、促銷、遊戲、宣傳、娛樂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n\n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n\n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n\n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說明":"一、台灣各地夜市、市場、園遊會場域，常有將小動物作為付費遊戲贈品之慣例，大量鼠、兔、魚、鳥類、兩棲類、爬蟲類等各種非犬貓科動物被視為遊戲贈品隨意贈與，除現場環境不佳，遊戲過程不人道恐造成動物之傷害，後續更衍生飼養不當及棄養問題。\n二、動物保護觀念已成國際社會普世價值，現行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雖明定，對動物不得有的行為，包含「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惟遊戲、娛樂難以被歸類為「賭博」或「不當目的」，只要稽查當下無發現明顯虐待動物之狀況，往往難以落實動物保護。爰修正條文第十條，無論是否涉及虐待情事，一律禁止以動物作為贈品之行為，以增進動物福祉。","提案編號":"20委11001421","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42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42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42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42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