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144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144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30:20+08:00","提案日期":"2024-03-22","最新進度日期":"2024-03-26","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6_0002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馬文君","牛煦庭","張嘉郡","游顥","李彥秀"],"連署人":["邱鎮軍","謝龍介","葛如鈞","鄭正鈐","林倩綺","萬美玲","盧縣一","呂玉玲","林沛祥","羅智強","林德福","顏寬恒","吳宗憲","林思銘","楊瓊瓔","廖先翔","徐巧芯","翁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44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447","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馬文君、牛煦庭、張嘉郡、游顥、李彥秀等27人，為順應國際潮流趨勢、落實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精神，明定有關選舉人不在籍投票之條文內容，排除行使投票權之障礙，進而促進民主深化、擴大公民參與，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政權係我國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皆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透過參政權之保障，民主國家得以反映和平衡追求社會不同群體之利益，促進全體公民之人權保障，並實現自治之理想。\n二、台灣目前並無完整的不在籍投票制度，僅選務工作人員得適用「移轉投票」的制度。不在籍投票係指選民在投票日因故無法親往戶籍地投開票所行使投票權，而事先向選務機關申請改以其他地點或方式投票。又不在籍投票可區分為移轉投票、通訊投票、代理投票、建置特別投票所投票與提前投票等五種方式。\n三、隨著社會劇烈變遷，人民的居住方式及工作型態亦有明顯變化，間接影響關心政治時事、實踐參政投票的行為模式。長期以來，有許多投票權人因工作或就學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所進行投票，抑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之時間金錢成本，進而影響投票意願。又，執行必要性公共勤務人員（軍人、警察、消防救護、獄政人員等）、在監受刑人及受羈押收容人，或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傷病而不良於行者，甚至近年因疫情需受檢疫隔離的人民，皆因我國不在籍投票制度尚未完備，而無法行使投票權。\n四、我國針對採行不在籍投票制度已研議多年，為落實憲法所保障人民之選舉權，減緩民眾的政治疏離感，擴大政治參與的機會與環境，本法修正草案明定選舉人得透過提前申請移轉投票之方式，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特設投票所供適用對象投票使用。","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21","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二項，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第一項未修正。\n\n二、參政權係我國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皆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透過參政權之保障，民主國家得以反映和平衡追求社會不同群體之利益，促進全體公民之人權保障，並實現自治之理想。\n\n三、修正第二項。\n\n(一)鑒於公職人員包含中央公職人員及地方公職人員，而地方公職人員所指涉之對象眾多，為降低各界疑慮並累積施行經驗，爰明定不在籍投票僅限於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待實施後滾動式檢討。\n\n(二)為保障投票日執行公務者，例如選務工作人員、軍人、警察、消防救護、獄政人員等執行必要性公共勤務人員之投票權益，爰增訂第二項第一款。\n\n(三)考量選舉人因工作或就學等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進行投票，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需耗費大量時間及金錢成本，為保障基本人權、促進公民參政，爰增訂第二項第二款。\n\n(四)受刑人之人身自由與居住遷徙等權利受限制，但仍為我國國民，係憲法選舉權之保障範疇。同時，刑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修正規定受褫奪公權的受刑人，所剝奪的參政權有「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惟不包括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綜上，我關相關法律未限制受刑人行使選舉權資格，遑論尚未被定罪之羈押被告者，爰增訂第二項第三款。\n\n(五)為避免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罹患傷病等不良於行之選舉人，於投票日難以返回戶籍地投票所進行投票者，爰增訂第二項第四款。\n\n四、增訂第三項。明定選舉人得透過提前申請移轉投票之方式，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特設投票所供適用對象投票使用。\n\n五、增訂第四項。\n\n(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規定：「選舉人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之投票所投票。」\n\n(二)考量選務作業合理時間，明定選舉人得於投票日前六十日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投票，以利不同直轄市、縣（市）戶籍機關之間的通報及核對作業所用，爰增訂第四項。\n\n六、增訂第五項。特設投票所投票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其聚集方便或生活場域設置之投票所，以保障選舉權。","修正":"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因故不能於戶籍地投票所行使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n\n一、投票日執行公務者。\n\n二、在戶籍地以外求學者或工作者。\n\n三、在監服刑及因案受羈押者。\n\n四、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傷病而不良於行者。\n\n不在籍投票方式以移轉投票或於特設投票所投票為之。\n\n符合第二項資格之選舉人申請移轉投票得於投票日前六十日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其相關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訂之。\n\n主管機關應於符合第二項資格之選舉人聚集與方便之處所，特別設置投票所，供選舉人投票使用。有關特設投票所投票之場域及優先適用對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訂辦法規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44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44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44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44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