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176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176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33:09+08:00","提案日期":"2024-03-22","最新進度日期":"2024-05-08","法律編號":["01949"],"法律編號:str":["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0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0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6_0009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403"}],"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460700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371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0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4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3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7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8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4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7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楊瓊瓔","羅廷瑋"],"連署人":["洪孟楷","羅智強","林德福","馬文君","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牛煦庭","麥玉珍","羅明才","陳玉珍","李彥秀","張啓楷","顏寬恒","鄭正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76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768","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發展基石，目前臺灣中小企業家數占全體企業達98%以上，就業人數占全國就業人數維持8成以上。但中小企業因規模較小，不論資金、技術，市場行銷等方面皆不如大型企業，導致薪資普遍低落。為有效解決低薪問題，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以鼓勵中小企業加薪並增加雇用年輕勞工，俾利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帶動各產業薪資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受僱人員報酬占GDP的比率，1990年為51.04%，之後規模不斷縮小，至2021年僅剩下43.1%。相對的，企業的營業盈餘不但金額大幅成長，占GDP的比重也呈現攀升的趨勢，1990年為29.8%，至2021年已達到36.4%。顯示勞動者在經濟成長果實的分享比重愈益萎縮。\n二、為有效解決低薪問題，中小企業加薪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的額度應提高，且原本規定中小企業為青年加薪可扣抵稅額的年齡，從二十四歲以下，應放寬到二十九歲以下，並提高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增進企業為員工加薪的誘因。\n三、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失業率資料，從失業勞工之年齡結構可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失業率最高，其次為年齡區間二十五至二十九歲者，為有效降低年輕勞工之失業率，鼓勵企業增加雇用年輕勞工之因，宜給較用其他年齡層失業勞工更優惠之租稅滅免。","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5-12-18-修正:45","說明":"一、我國受僱人員報酬占GDP的比率，1990年為51.04%，之後規模不斷縮小，至2021年僅剩下43.1%。相對的，企業的營業盈餘不但金額大幅成長，占GDP的比重也呈現攀升的趨勢，1990年為29.8%，至2021年已達到36.4%。顯示勞動者在經濟成長果實的分享比重愈益萎縮。\n\n二、為有效解決低薪問題，中小企業加薪可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的額度應提高，且原本規定中小企業為青年加薪可扣抵稅額的年齡，從二十四歲以下，應放寬到二十九歲以下，並提高扣抵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增進企業為員工加薪的誘因。\n\n三、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失業率資料，從失業勞工之年齡結構可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失業率最高，其次為年齡區間二十五至二十九歲者，為有效降低年輕勞工之失業率，鼓勵企業增加雇用年輕勞工之因，宜給較用其他年齡層失業勞工更優惠之租稅滅免。","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九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二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76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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