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223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223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1-10T18:15:16+08:00","提案日期":"2024-03-29","最新進度日期":"2025-11-10","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7_00116/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506/114430150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506/114430150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4-36,2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3"],"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1016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4-36,2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1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3300000","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10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8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1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0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6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2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7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2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柯志恩","羅廷瑋"],"連署人":["傅崐萁","游顥","黃仁","翁曉玲","林思銘","林德福","洪孟楷","陳永康","謝龍介","邱鎮軍","林沛祥","賴士葆","徐欣瑩","邱若華","黃健豪","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2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230","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羅廷瑋等18人，為維護教師退休權益，加強保障退休教職員所領之退休給付不因通貨膨脹而實質受損，應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即退休金額隨物價指數成長而調整，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以來，退金給付調整比率，遠不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內容，為加強保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人員，不致因行政院等機關被動處理調整事宜，致影響退休人員生活所需，茲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修正之，也方能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83號解釋中所述意旨：「國家自有維持依系爭條例重新審定之退撫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n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另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亦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再者，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亦有相同之規定。\n三、為保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益，比照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體例，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刪除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文字或」、「應經立法院同意」文字。","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21-12-28-修正:81","說明":"一、本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以來，退金給付調整比率，遠不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內容，為加強保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人員，不致因行政院等機關被動處理調整事宜，致影響退休人員生活所需，茲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修正之，也方能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83號解釋中所述意旨：「國家自有維持依系爭條例重新審定之退撫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n\n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另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亦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四、為保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益，比照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體例，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刪除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文字或」、「應經立法院同意」之文字。","修正":"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不予調整。"}]}],"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23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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