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226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226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27:50+08:00","提案日期":"2024-03-29","最新進度日期":"2024-04-02","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1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1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7_00122/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鎮軍"],"連署人":["陳超明","張智倫","林思銘","賴士葆","傅崐萁","林德福","馬文君","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謝衣鳯","陳永康","羅廷瑋","盧縣一","洪孟楷","陳玉珍","黃建賓","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26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263","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有鑑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針對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均已取消投保之期日限制，改為於投保有效期間或投保後即得請領。為實現社會公平，保障勞工權益，使勞工轉換社會預護之保險體系時無後顧之憂，以提高社會生育之意願，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社會安全體系乃實現社會國原則追求並實現社會公平及正義之制度，其中之社會預護制度基於社會連帶責任之思想，為納保者透過保險之方式，於社會風險發生之際，共同分攤以分散其風險，具有社會衡平之效果。\n二、經查，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社會預護制度皆有對生育給付置有相關規定，以確保女性於社會風險發生時，能保障其生養所產生之支出，並兼具社會促進之機會平等及社會開展可能性之意義。近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針對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均已修法取消投保之期日限制，改為於投保有效期間或投保後即得請領；唯獨勞工保險條例仍維持必須分別符合投保滿二百八十日、一百八十一日及八十四日後始可請領之規定，形成對勞工不公平之情形。\n三、爰此，特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法精神，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所列舉之各款要件期日規定。藉由生育給付之體系完善化，使勞工轉換社會預護之保險體系時無後顧之憂，以提高社會生育之意願，亦避免國家長期少子化，進而導致財政、產業等社會問題與衝擊。","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n\n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n\n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n\n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39","說明":"一、參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現行條文，針對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均已取消投保之期日限制，改為於投保有效期間或投保後即得請領。\n\n二、爰此，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舉之要件期日規定。","修正":"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參加保險後分娩者。\n\n二、參加保險後早產者。\n\n三、參加保險後流產者。\n\n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26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226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226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226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