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266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266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20:29+08:00","提案日期":"2024-04-09","最新進度日期":"2024-04-09","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8_0005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先翔","游顥"],"連署人":["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廖偉翔","賴士葆","林沛祥","林德福","楊瓊瓔","林思銘","牛煦庭","鄭正鈐","盧縣一","翁曉玲","張嘉郡","王鴻薇","陳超明","涂權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66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661","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游顥等18人，有鑑於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相關保險給付規定，需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惟實務上，勞工若因生活需要必須透過職業訓練提升其技能，以增加就業機會，卻因此使得平均月投保薪資降低致影響給付金額，顯有不公。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經查，本條於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行政院提出，其立法意旨為配合政府加強職業訓練計畫之實施，並保障受訓技工之權益。惟實務上出現民眾先接受職訓局課程，導致請領生育給付額降低之情事，與勞工權益保障相違背。\n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勞保2字第0950114057號令，「有關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規定，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有關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被保險人於參加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或政府公法救助性質之就業方案、以工代賑等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得不列入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民國九十六年勞工保險處新聞稿亦指出：「鼓勵中高齡或失業勞工就業，提升其職能訓練，以促進就業是本會重要政策，但上述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影響中高齡或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或接受推介再就業工作之意願，反而有失本會促進中高齡就業政策的美意。」顯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規定，不應列入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以保障勞工權益及完善政府促進就業政策之美意。","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n\n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n\n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n\n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n\n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n\n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n\n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n\n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27","說明":"一、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經查，本條於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行政院提出，其立法意旨為配合政府加強職業訓練計畫之實施，並保障受訓技工之權益。惟實務上出現民眾先接受職訓局課程，導致請領生育給付額降低之情事，與勞工權益保障相違背。\n\n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勞保2字第0950114057號令，「有關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規定，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有關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被保險人於參加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或政府公法救助性質之就業方案、以工代賑等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得不列入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民國九十六年勞工保險處新聞稿亦指出：「鼓勵中高齡或失業勞工就業，提升其職能訓練，以促進就業是本會重要政策，但上述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影響中高齡或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或接受推介再就業工作之意願，反而有失本會促進中高齡就業政策的美意。」顯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規定，不應列入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以保障勞工權益及完善政府促進就業政策之美意。","修正":"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n\n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n\n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n\n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n\n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n\n三、本項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法，不予計入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之期間。\n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n\n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n\n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66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266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266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266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