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272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272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1-10T18:15:04+08:00","提案日期":"2024-04-09","最新進度日期":"2025-11-10","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8_00074/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505/114430150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505/114430150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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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蘇清泉","林沛祥","黃建賓","牛煦庭","葉元之","黃健豪","丁學忠","高金素梅","林倩綺","張智倫","翁曉玲","林德福","廖先翔","吳宗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72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723","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游顥、羅廷瑋等20人，鑑於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屢屢超過主計總處等相關單位認定的2%通膨警戒線，市場上物價飛漲，對高齡者生活影響甚鉅。如持續依照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恐使支領定期退撫給付金額之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生活困難，無法達成照料退休公務人員及遺族之目的。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領受人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屢屢超過主計總處等相關單位認定的2%通膨警戒線，市場上物價飛漲，對高齡者生活影響甚鉅，恐使支領定期退撫給付金額之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生活困難。\n二、第三十七條附表三所定替代率逐年遞減方式，並與現職公務人員之調整機制脫鉤，實讓退休公務人員難以因應生活支出，國家也未善盡照顧之義務。爰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五項，退休所得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並增訂第六項，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n三、為照顧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第六十七條原定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依據主計總處等單位對通膨警戒線之認定，爰修正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二、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並修正至少每二年應予檢討。","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說明":"一、鑑於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屢屢超過主計總處等相關單位認定的2%通膨警戒線，市場上物價飛漲，對高齡者生活影響甚鉅，恐使支領定期退撫給付金額之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生活困難。\n\n二、第三十七條附表三所定替代率逐年遞減方式，並與現職公務人員之調整機制脫鉤，實讓退休公務人員難以因應生活支出，國家也未善盡照顧之義務。爰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五項，退休所得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並增訂第六項，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現行":"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n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21-12-28-修正:81","說明":"一、鑑於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屢屢超過主計總處等相關單位認為的2%通膨警戒線，市場上物價飛漲，對高齡者生活影響甚鉅，恐使支領定期退撫給付金額之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生活困難。\n\n二、為照顧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第六十七條原定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依據主計總處等單位對通膨警戒線之認定，爰修正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二、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並修正至少每二年應予檢討。","修正":"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二、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二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n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72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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