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278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278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16:41+08:00","提案日期":"2024-04-12","最新進度日期":"2024-04-16","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9/LCEWA01_110109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9/LCEWA01_110109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9_0001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12","2024-04-16"],"會議代碼":"院會-11-1-9"},{"會期":"11-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2","2024-04-16"],"會議代碼":"院會-11-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邱議瑩","蘇巧慧","沈發惠","陳瑩","李坤城","陳俊宇","郭昱晴","張雅琳","林月琴","范雲","吳沛憶","徐富癸","黃捷","王美惠","劉建國","陳冠廷","蔡其昌"],"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78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788","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鑒於民國一零六年推動年金改革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時，其有關公務人員舊制年資補償金部分規範於一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退休者得一次領取、同年七月一日後退休者則無法領取之未臻一致情況。而與公務人員舊制年資補償金具同樣背景脈絡之軍人補償金，於一零七年推動之軍人年金改革則保留其補償金領取之規定，遂生同一制度卻有軍公教、在職已退者不一致之規範，實有違公平原則並與推動年金改革之精神相悖離。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n\n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1","說明":"一、民國84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公務人員退休係為恩給制，其舊制年資1至15年之給付率為本俸之5%，於新制實施後修正為儲金制，給付率變為本俸4%（本俸2倍再乘2%）。新制與舊制出現1%的落差，為使新舊制能順利銜接，爰有補償金制度之出現，使具有舊制年資但未足15年之公務人員，可補齊其因新舊制不同而出現的1%落差。\n\n二、民國106年推動年金改革制定本條例時，其規範出現108年6月30日前退休之公務人員，仍可一次領取補償金，但同年7月1日退休後之公務人員則完全無法領取，出現已退、在職不一致的情況。另查107年推動之軍人年金改革，其有關補償金之制度仍保留，未有已退未退者不一致的情形發生。軍公教補償金制度之背景脈絡皆相同，卻產生軍人與公教人員不同、在職及已退者不同的不一致現象，實為不合理之情況。\n\n三、為使軍公教年金改革、已退在職者能有一致性之規範，爰提案修正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關補償金之規範。\n\n四、其餘項次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計算其應領之補償金一次核發。\n\n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78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2788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2788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2788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