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2812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2812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05T15:59:43+08:00","提案日期":"2024-04-09","最新進度日期":"2024-04-29","法律編號":["04401"],"法律編號:str":["立法院組織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8/LCEWA01_110108_001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8/LCEWA01_110108_001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8_00111/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748/113430074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748/113430074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748/113430074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748/113430074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會期":"11-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09"],"會議代碼":"院會-11-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41470000","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22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7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3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柯建銘","吳思瑤","莊瑞雄"],"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81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812","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為強化國會資訊通訊安全，強化支援幕僚機能以提升立法院審議效能，並期待解決延宕多年之國會擴建案課題，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n\n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law_content_id":"04401:04401:1999-01-12-全文修正:14","說明":"按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立法院亦屬公務機關，應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選兼任資通安全長；爰修改本條第二項，明定副秘書長為本院之資通安全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修正":"第十四條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n\n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並兼任本院資通安全長，推動及監督院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現行":"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n\n一、秘書處。\n\n二、國際事務處。\n\n三、議事處。\n\n四、公報處。\n\n五、總務處。\n\n六、資訊處。\n\n七、法制局。\n\n八、預算中心。\n\n九、國會圖書館。\n\n十、中南部服務中心。\n\n十一、議政博物館。","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23-05-12-修正:15","說明":"一、為強化資通安全之維護，爰新增本條第七款，增設資通安全處，掌理資通安全之規劃與執行等業務。\n\n二、現行條文第七款至第十一款移列為第八款至第十二款，文字未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n\n一、秘書處。\n\n二、國際事務處。\n\n三、議事處。\n\n四、公報處。\n\n五、總務處。\n\n六、資訊處。\n\n七、資通安全處。\n八、法制局。\n\n九、預算中心。\n\n十、國會圖書館。\n\n十一、中南部服務中心。\n\n十二、議政博物館。"},{"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新增資通安全處之職掌業務，以強化資通安全之維護。","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資通安全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議事資通安全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n\n二、關於委員服務資通安全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n\n三、關於行政資通安全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n\n四、關於資通安全之規劃與執行事項。\n\n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事項。"},{"現行":"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n\n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23-05-12-修正:28","說明":"第一項增置資通安全處處長、副處長、秘書、編審各一人，科長四人、專員四人及科員四人。","修正":"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二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一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五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n\n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現行":"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n\n前項聘用人員之待遇，除依相關規定外，得由立法院另定之。","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依現行法，雖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然依該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則產生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之職均無法以聘用人員充任之，實有修正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末句，以令具議學、法學、國會研究等等相關專長相關學經歷之人士，得以聘用方式從事立法支援服務工作。","修正":"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得聘用具教育人員任用資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資格者。\n\n前項聘用人員之待遇，除依相關規定外，得由立法院另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國會作為國家最高的民主殿堂，是全國民意的匯集地，立法院迄今為止卻一直屈居在建築前身是日治時期的臺北第二高等女學校的校舍，有失格局與風範。特別是在台灣地位備受國際重視、國會外交持續熱絡下，更彰顯立法院增建、擴建已無繼續延宕之空間，為使立法院能有效發揮議事運作，爰增訂本條條文，明定應及早規劃國會擴建案。","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三　立法院為有效發揮議事運作及提升國會功能，應及早規劃國會擴建、遷建案。"}]}],"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812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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