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304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304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10:12+08:00","提案日期":"2024-04-19","最新進度日期":"2024-04-23","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0/LCEWA01_110110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0/LCEWA01_110110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0_0000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俊憲","林月琴"],"連署人":["王美惠","黃秀芳","許智傑","林宜瑾","林楚茵","徐富癸","陳培瑜","陳素月","羅美玲","黃捷","鍾佳濱","何欣純","郭昱晴","陳秀寳","莊瑞雄"],"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04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048","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林月琴等17人，鑑於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條文僅針對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之教職員，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剝奪與追討其退休金。導致退休教師倘在職期間涉犯校園性侵案件，縱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不僅可能因逾二十年追訴期而無庸受罰，甚至仍能請領退休俸，實為條文漏未規範之處。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及同條第四款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基此，失去教師身分者，自無法請領退休俸。\n二、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退撫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惟該條文未比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納入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致使退休後才受前述委員會調查在職期間性侵害行為屬實之教師，仍能依退撫條例第八十條請領退休金，而無法剝奪或追討之，實為該條文漏未規範之處。\n三、依教育部2022年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屬實統計之資料，被害人年齡未滿18歲佔比近75%；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通報件數中，高中以下佔比約90%，顯見學校性侵害事件之受害者多為中小學生。又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2年公布兒少安置機構與校園性侵訪查之期中成果報告，受訪者在遭遇性侵後，曾揭露者約61%，從未揭露為32%。其中6-10年揭露為21%、11-20年為15%、20年以上則為12%，而加害人事發時職業為教育人員更佔比48%。職是之故，在校園性侵害受害人多為未成年學生之情形下，倘遭受師長性侵害，礙於師生間權力不對等，或年幼無知而無法辨別自己遭受傷害，選擇隱忍至成年後才全盤托出，甚至一輩子皆不願意透露。當校園性侵受害者鼓起勇氣透露自身遭遇時，往往為事發幾年後，不僅可能超過《刑法》訂定之20年追訴期，而不受處罰，且身為加害者之教職人員恐早已退休。縱使事後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性侵案件屬實，仍不受《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之拘束，無法剝奪或追討其退休俸。\n四、爰此，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新增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95","說明":"一、本條文規範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之教職員，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剝奪或追回其退休給與；惟據教育部統計，是類案件之受害者多為未成年之學生，倘遭受師長性侵害，礙於師生間之權勢不對等，往往成年後才願意透露，而加害教師恐已退休，或逾刑法追訴期間。基此，已退休之教師倘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縱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屬實，仍無法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已支領者亦無法追討之。\n\n二、再按《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n\n三、爰於本條文新增，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亦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修正":"第八十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04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3048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3048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3048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