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366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366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1-27T15:15:22+08:00","提案日期":"2024-04-26","最新進度日期":"2024-11-27","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0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0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1_00099/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402167/11324021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402167/11324021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3-1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808500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44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9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7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6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7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38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傅崐萁","蘇清泉"],"連署人":["賴士葆","楊瓊瓔","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顏寬恒","李彥秀","鄭正鈐","羅智強","吳宗憲","羅廷瑋","牛煦庭","葉元之","萬美玲","涂權吉","林倩綺","羅明才","廖偉翔","徐欣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66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669","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蘇清泉等20人，有鑑於民國104年1月「發展觀光條例」修法後，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可經營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刪除，雖給予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十年緩衝期間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惟修法通過迄今近九年，卻未有任何一家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經由申請取得合法之旅館業登記，肇因於相關特定場所設立有其歷史背景，其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等，未有合乎實際之配套措施，縱使幾經申請與努力卻仍無法取得旅館業登記，申請規定法條形同具文，明顯窒礙難行。實際上，該供特地對象住宿之場所已合法經營數十年之久，投入龐大人力、物力，既使窮盡洪荒之力申請亦無法合乎規定登記，二年後勢必將由合法變為非法。然政府推動觀光發展，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有其存在之必要，屆時若無法營運，勢必造成政府、人民、業者三輸之局面，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授權主管機關另訂管理辦法管理，以利推動觀光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民國104年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適用對象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林務局招待所、農委會森林遊樂區、青年活動中心、公教會館、警光會館、公私立學學校實習旅館與會館、廟宇香客大樓、醫院、及其他（農場、度假村、私人教育園區）等12類單位團體，均須於114年2月4日前取得旅館執照，始得繼續營業。\n二、上開住宿設施之管理，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等，依修法政府機關、學校不可做商業登記，其機關用地、學校用地、文教用地亦不可變更為旅館用地。足證該項修法明顯窒礙難行，同時該等場所服務之特定對象如國軍、教師、勞工、青年學生、香客、登山客、公教人員等，未來前述對象住宿場所將全數關閉，嚴重限縮影響休閒旅遊觀光產業。\n三、綜上，因土地地目變更及取得旅館執照所需其他要件均顯非可能，此所以修法近七年後仍無法所取得旅館執照的原因，故前述場所明顯無法於期限內取得旅館執照，必須關門。爰考量適用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特定對象住宿經營者，擬修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管理之。","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n\n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n\n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n\n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n\n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具有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資源，在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範圍內劃設之地區。\n\n六、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n\n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n\n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n\n九、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n\n十、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n\n十一、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n\n十二、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n\n十三、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n\n十四、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n\n十五、外語觀光導覽人員：指為提升我國國際觀光服務品質，以外語輔助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具外語能力之人員。","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9-05-31-修正:3","說明":"一、本條文新增第十款。\n\n二、對於對於現行發展觀光條例之區分，僅有觀光旅館、一般旅館及民宿三種，其種類區分過少，設立標準過於僵化，於設立標準加以分隔，以提升觀光旅宿之多元化。","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n\n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n\n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n\n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n\n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具有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資源，在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範圍內劃設之地區。\n\n六、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n\n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n\n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n\n九、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n\n十、特定對象住宿：指利用現有建物，結合當地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藝術文創等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及教育研習為目的，提供特定旅客住宿之處所。\n十一、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n\n十二、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n\n十三、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n\n十四、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n\n十五、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n\n十六、外語觀光導覽人員：指為提升我國國際觀光服務品質，以外語輔助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具外語能力之人員。"},{"現行":"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78","說明":"一、依民國104年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適用對象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林務局招待所、農委會森林遊樂區、青年活動中心、公教會館、警光會館、公私立學學校實習旅館與會館、廟宇香客大樓、醫院、及其他（農場、度假村、私人教育園區）等12類單位團體，均須於114年2月4日前取得旅館執照，始得繼續營業。\n\n二、上開住宿設施之管理，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等，依修法政府機關、學校不可做商業登記，其機關用地、學校用地、文教用地亦不可變更為旅館用地。足證該項修法明顯窒礙難行，同時該等場所服務之特定對象如國軍、教師、勞工、青年學生、香客、登山客、公教人員等，未來前述對象住宿場所將全數關閉，嚴重限縮影響休閒旅遊觀光產業。\n\n三、綜上，因土地地目變更及取得旅館執照所需其他要件均顯非可能，此所以修法九年後仍無法取得旅館執照的原因，故前述場所明顯無法於期限內取得旅館執照，必須關門。爰考量適用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特定對象住宿經營者及困境，擬修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管理之。","修正":"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業之事實者，應自本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管理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66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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