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374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374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09:25+08:00","提案日期":"2024-04-26","最新進度日期":"2024-04-30","法律編號":["03186"],"法律編號:str":["遠洋漁業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1_00141/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提案人":["賴瑞隆","陳亭妃"],"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48號","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陳亭妃等17人，鑒於為健全我國遠洋漁業發展，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IUU）之漁撈作業，強化進口管制措施以及處罰規定，爰擬具「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惠員","王世堅","陳培瑜","郭昱晴","黃捷","劉建國","蔡易餘","何欣純","沈發惠","李柏毅","陳瑩","洪申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秀芳","吳思瑤"],"對照表":[{"law_id":"03186","law_name":"遠洋漁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IUU）之漁撈作業，明訂其漁獲物或漁產品該等貨物不得進口。\n\n三、明定主管機關公告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等之相關資訊，例如載運資訊包括運搬船或貨櫃船班，捕撈資訊包括供貨漁船、作業期間或作業海域等資訊。\n\n四、為遵守國際規範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IUU）之漁撈作業，農業部得會同經濟部、財政部等公告不得進口之事項，但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n\n五、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特定漁獲物或漁產品，要求進口商提供來源證明，以積極防止容易發生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IUU）捕撈之漁獲進口。\n\n六、以不法手段或行為使人強迫勞動之漁獲，準用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IUU）捕撈漁獲不得進口之相關規定。","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n\n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n\n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n\n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進口商應檢附船籍國核發之漁獲證明文件。\n\n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強迫勞動之漁獲物或漁產品，準用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於第一項增訂其罰責，並於第二項明定重複違規者之加重處罰規定，以達嚇阻違規之效果。","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n\n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n\n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現行":"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law_content_id":"03186:03186:2016-07-05-制定:52","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說明":"一、為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IUU）之漁撈作業，其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其次，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但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再者，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特定漁獲物或漁產品，要求進口商提供來源證明，以防止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IUU）捕撈之漁獲進口。（第十四條之一）\n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罰鍰。2018年9月行政院曾提出本條例之修正草案，後因屆期不連續，行政院復於113年2月再次提出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之一）","提案編號":"20委11003748","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4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3748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3748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3748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