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376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376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05T15:54:00+08:00","提案日期":"2024-04-26","最新進度日期":"2025-01-21","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022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22_00541/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1-10","2025-01-14"],"會議代碼":"院會-11-2-17"},{"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87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129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1-0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1038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1-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1154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1-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11645"}],"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364700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29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0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0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3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啓楷","黃國昌","黃珊珊","吳春城"],"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769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一般類野生動物之騷擾、虐待、宰殺之規定尚不完備，為避免一般類野生動物遭不當對待，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實施者。\n\n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n\n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或輸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n\n四、（刪除）。\n\n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n\n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項規定者。\n\n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n\n八、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n\n九、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n\n十、所有人或占有人拒絕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出售野生動物之屍體者。","說明":"一、現行條文對於一般類野生動物之騷擾、虐待、宰殺之規定並不完備，故新增第二款以避免一般類野生動物遭不當對待。\n\n二、新增第十一款以避免一般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遭不當飼養、繁殖、買賣、陳列、展示、加工、進口、出口。","修正":"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實施。\n\n二、在第十條第一項野生動物保護區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劃定區域之外區域，騷擾、虐待、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進入第十七條劃定區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或主管機關劃定之垂釣區，或離開時，未報明獲取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n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或輸出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活體。\n\n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於輸入、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相關報告，或提出之報告內容不實。\n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繁殖保育類或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未依限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登記備查之內容不實。\n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輸入、轉讓、取得保育類或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未依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登記備查之內容不實。\n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繁殖保育類或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n九、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團體實施註記或查核。\n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n\n十一、非屬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業者，逕自飼養、繁殖、買賣、陳列、展示、加工、進口、出口一般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n十二、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於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死亡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未依限將死亡解剖書或死亡證明書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十三、所有人或占有人拒絕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出售野生動物之屍體。"}]}],"提案編號":"20委11003769","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76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376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376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376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