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380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380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09:01+08:00","提案日期":"2024-04-26","最新進度日期":"2024-06-14","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1/LCEWA01_110111_001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1/LCEWA01_110111_001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1_0013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會期":"11-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4-26","2024-04-30"],"會議代碼":"院會-11-1-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36,1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13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98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57040000","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33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9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龍介等19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0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9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6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7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7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9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0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9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1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3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38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提案人":["萬美玲","蘇清泉","顏寬恒","廖偉翔","林沛祥","楊瓊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805號","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蘇清泉、顏寬恒、廖偉翔、林沛祥、楊瓊瓔等19人，鑒於警消及海巡人員工時長，業務繁重，工作危險性亦高於一般公務員，如查緝槍擊案、火場救援等，因公傷殘或殉職之人員更是不計其數，其危險、辛勞程度不亞於國軍，然查現行規定，警消及海巡相關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卻與國軍有所落差，且將逐年下調，顯對警消及海巡人員之保障不足，為供警消及海巡人員退休後應有之待遇，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警消及海巡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應比照國軍調至90%，及其相關年資替代率規定，並明定已退休之警察人員之退休待遇標準應比照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菁徽","王育敏","丁學忠","賴士葆","林德福","洪孟楷","涂權吉","高金素梅","廖先翔","李彥秀","張智倫","羅明才","盧縣一"],"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2","說明":"一、因「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107年廢止，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爰將「公務人員退休法」皆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n\n二、鑒於警消及海巡人員工時長，業務繁重，工作危險性亦高於一般公務人員，如近年來頻頻發生警察人員因追緝罪犯而傷殘、殉職；亦有消防人員為救火而葬身火海；海巡人員巡檢非法船隻遭反擊，相關案件層出不窮，其危險、辛勞程度不亞於國軍，然其退休所得替代率卻與一般公務員相同，顯對警消及海巡人員之保障不足。\n\n三、此外，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上限將逐年下調1.5%，直至118年後，其上限將降至62.5%，與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國軍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上限為90%有極大之差距，對警消及海巡人員顯不公平，實有修法調整之必要，爰於增訂第四款，明定警察人員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依本條例辦理（如附表三），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其替代率以45%開始計算，最高採計40年，其替代率最高比照國軍，以90%為上限。\n\n四、上述第四款警察人員包含本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所列之海巡及消防警察相關之人員。\n\n五、增訂第五款，明定已退休之警察人員，其退休所得替代率規定及上限，按本條例規定辦理，並應依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變動。\n\n六、增訂附表三，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修正":"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四、警察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如附表三），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採計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為上限。\n五、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說明":"一、鑒於警消及海巡人員工時長，業務繁重，工作危險性亦高於一般公務人員，如近年來頻頻發生警察人員因追緝罪犯而傷殘、殉職；亦有消防人員為救火而葬身火海；海巡人員巡檢非法船隻遭反擊，相關案件層出不窮，其之危險、辛勞程度不亞於國軍，然其退休所得替代率卻與一般公務員相同，顯對警消及海巡人員之保障不足。\n二、此外，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警察人員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然該法已於107年廢除，應修改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n三、再者，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上限將逐年下調1.5%，直至118年後，其上限將降至62.5%，與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國軍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上限為90%有極大之差距，對警消及海巡人員顯不公平，實有修法調整之必要。\n四、綜上所述，為供警消及海巡人員退休後應有之待遇，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警消及海巡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應比照國軍調至90%，並規定已退休之警察人員之退休待遇標準應比照之。","提案編號":"20委11003805","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80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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