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392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392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8T18:14:15+08:00","提案日期":"2024-05-03","最新進度日期":"2025-12-16","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422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1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1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3_00174/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012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3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71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2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9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徐欣瑩","林沛祥","游顥","羅廷瑋","蘇清泉","呂玉玲","廖偉翔"],"連署人":["牛煦庭","林德福","魯明哲","涂權吉","張智倫","廖先翔","洪孟楷","楊瓊瓔","馬文君","高金素梅","陳永康","陳菁徽","羅明才","邱鎮軍","謝龍介","翁曉玲","傅崐萁","林倩綺","萬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92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3929","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林沛祥、游顥、羅廷瑋、蘇清泉、呂玉玲、廖偉翔等26人，有鑑於政府應善盡照顧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晚年生活之義務，惟年金改革後，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1.5%，就此而言應予修正，於民國114年停止逐年下降。另外，近年物價飛漲，而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3年，開始編算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並公布，原年改法律通過後之退休給付調整機制，應一併配合修正。綜上，應修正現行規定以謀求改善，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經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三十七條以及第三十八條，規定退休教職員年金之所得替代率自109年1月1日起每年再減少1.5%，逐年連續減少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2.5%、最低30%，更規定年金自107年7月1日起，與在職人員薪俸調整脫鉤。\n惟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就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110年年增率為1.97%，111年為2.95%，112年為2.49%。另外，在立法院監督下，審議11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通過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第(四十四)項決議（參見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三冊），要求該總處需針對高齡族群編製CPI。查該總處業於112年8月18日發布新聞稿稱「自113年起按年編布我國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當中試編108年至111年，發現高齡家庭之CPI年增率確實相較一般家庭高，108年至111年CPI年增率平均全體家庭為1.3%，高齡家庭則為1.55%，該總處後續並將於113年按年公布高齡家庭CPI。\n綜上，近年物價飛漲，對高齡族群影響又更大，本法規定逐年降低所得替代率，並與現職軍公教之調整機制脫鉤，調整退休給付機制又未採納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且現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5%之啟動調整機制過高，實在讓退休族不堪負荷，難以因應生活支出，國家也因此未善盡照顧晚年生活之義務，均有待修法改善。爰此，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4","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三項及第五項。\n\n二、國家建立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人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退休人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惟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對高齡族群影響擴大。本條第三項原本規定，本法施行前之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其所得替代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開始，每年下降1.5%，逐年連續減少十年，至民國一百十八年。為減緩物價攀升對高齡族群的衝擊，本次修正本條第三項及附表三，明定所得替代率之逐年下降，到民國一百十四年即停止。\n\n三、本條第五項原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休所得不再隨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重新調整計算，本項規定致使退休教職員難以承擔物價攀升之風險，爰修正該項，刪除「不再」二字。","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後之附表三認定。\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現行":"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5","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三項及第五項。\n\n二、本條原本規定本法施行後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之所得替代率事宜，本次修正明定逐年緩降至民國一百十四年停止、退休給付仍應隨同現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調整。修正此二點，理由與本次修正第三十七條說明欄相同。","修正":"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後附表三認定。\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現行":"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21-12-28-修正:8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有鑑於近年來物價攀升，行政院主計總處又將於民國113年開始編算、公布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爰本次明定啟動調整機制之參考指標，修正為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n\n三、另外，一般而言均將2%視作通貨膨脹警戒線，又羅昌發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3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指出從物價指數實際變化情形來看，現行規定5%始啟動調整機制，過於嚴苛，應以2%為宜，爰予修正。","修正":"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92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392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392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392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