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407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407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4-11T00:15:00+08:00","提案日期":"2024-05-03","最新進度日期":"2025-04-10","法律編號":["02711"],"法律編號:str":["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2_00055/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08780000","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羅智強等21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03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06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6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1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1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4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7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7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提案人":["翁曉玲","賴士葆","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073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賴士葆、蘇清泉等19人，能源局於「111年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中預測，118年全國用電量將達3,216億度，112-118年全國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率為2.03%。檢視112年發電結構，高碳排的火力發電占比近8成、再生能源占9.9%，而被歐盟議會列為乾淨能源的核電卻僅占7%。次檢視台電111年各項發電方式之每度電發電成本，無論是燃油、燃煤、燃氣和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均遠高於核能發電的1.49元。有鑑於國內電力需求不斷攀升，國內電價已連續三年調漲，民生企業早已不堪負荷。而且火力發電、再生能源發電所造成的空氣和環境污染，亦嚴重影響人民的身體健康與環境安全。為健全國內電力供給結構、緩解火力發電所造成空污對人民健康之影響，並減輕民眾電費負擔，有必要在確保核電廠安全無虞的前提下，讓核電廠延役運轉。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核三廠能申請換發運轉執照，並讓執照已屆期的核一、二廠能在主管機關審核後恢復運轉，以賦予政府更彈性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雪生","陳永康","陳超明","謝龍介","陳玉珍","羅智強","王育敏","林思銘","羅廷瑋","林倩綺","牛煦庭","涂權吉","鄭天財Sra Kacaw","張智倫","王鴻薇","馬文君"],"對照表":[{"law_id":"02711","law_nam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711:02711:2002-12-20-制定:8","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核三廠運轉執照一號機將於113年7月到期、二號機將於114年5月到期，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實有未當。故將「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修正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n\n三、核一、二廠運轉執照已到期，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新增第三項，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電廠，得於主管機關審核後申請再運轉執照。\n\n四、核電廠無論申請延役或再運轉，皆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安全標準等法規標準。","修正":"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取得換發執照前，不得繼續運轉，但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n\n經營者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應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完整性及系統功能符合法規標準，始得申請再運轉執照。\n\n運轉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再運轉，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全球已有多國核電廠實施延役計畫，日本112年2月底通過核電廠延役法案，允許核電廠延役20年，可達60年商轉的年限；美國核准延役的核反應堆數量已達94個，延役後最高運轉時間可達80年；比利時政府於2022年3月決定將兩座反應爐延役10年，至2035年；法國政府於2030投資計畫中（France 2030）公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延長所有可以延長的核子反應爐的服役期。本次修法參酌其他國家核電廠延役情況，以緩解我國能源結構配比失當所造成的危害。\n二、核三廠運轉執照一號機將於113年7月到期、二號機將於114年5月到期，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實有未當。爰提出增修第二項規定，將本法關於執照屆期前，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修正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又核電廠未取得換發執照前，原則上不得繼續運轉，但如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n三、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本法新增第三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一、二電廠，得於主管機關審核符合法規標準且安全無虞後申請再運轉執照。","提案編號":"20委11004073","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07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407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407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407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