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413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413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04:36+08:00","提案日期":"2024-05-03","最新進度日期":"2024-05-07","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2/LCEWA01_110112_000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2_0009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會期":"11-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03","2024-05-07"],"會議代碼":"院會-11-1-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提案人":["范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130號","案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有鑑於少子女化之問題嚴峻，政府應設法協助育兒家庭，平衡育兒與職場之責任，並鼓勵配偶雙方皆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惟本條例規定教職員依法辦理育嬰留停之年資，需發生於本條例施行後，方可選擇自費繳納併計入退撫年資，排除施行前同樣具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之人員，顯失公平。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讓教職員留職停薪年資之計入，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惠員","林淑芬","陳俊宇","羅美玲","陳秀寳","徐富癸","王美惠","林月琴","郭昱晴","陳瑩","黃捷","沈伯洋","王正旭","李坤城","林宜瑾","陳培瑜"],"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n\n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n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n\n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21-12-28-修正:11","說明":"一、本條第四項雖開放育嬰留停之教職員，得選擇全額負擔留停期間退撫基金提撥費用，以計入年資，卻限制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後辦理育嬰留停者。\n\n二、本條例施行前具資格者人數不多，不致發生政府額外支出。為公平對待依法辦理育嬰留停之教職員，不讓部分教職員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無法透過自行負擔而計入其退撫基金年資，爰刪除第四項斷點之限制。","修正":"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n\n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n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n\n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說明":"一、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雖開放育嬰留停之教職員，得選擇全額負擔留停期間退撫基金提撥費用，以計入年資，卻限制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後辦理育嬰留停者。\n二、本條例施行前具資格者人數不多，不致發生政府額外支出。為公平對待依法辦理育嬰留停之教職員，不讓部分教職員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無法透過自行負擔而計入其退撫基金年資，爰刪除斷點之限制。","提案編號":"20委11004130","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13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413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413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413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