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422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422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2-17T18:14:07+08:00","提案日期":"2024-05-10","最新進度日期":"2024-12-17","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3/LCEWA01_110113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3/LCEWA01_110113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3_00032/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160/113400216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160/113400216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1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83290000","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冠廷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陳冠廷"],"連署人":["張雅琳","吳沛憶","陳俊宇","鍾佳濱","蘇巧慧","蔡易餘","徐富癸","林月琴","王美惠","黃捷","沈發惠","蔡其昌","陳素月","王世堅","沈伯洋","王正旭","邱議瑩","賴瑞隆","陳培瑜","羅美玲","李坤城","郭昱晴","吳秉叡","陳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22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223","案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5人，為強化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活動中的宣傳品規範，讓選民得以清楚辨識候選人與政黨的關係，避免選舉過程中的虛偽宣傳與混淆視聽，以提升選舉的公平性和真實性，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明確規範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未經政黨授權不得在宣傳品上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政黨負責人姓名與政黨標章，避免選民因宣傳品上的圖像、文字或符號而對候選人的政黨背景產生誤解，以減少選舉過程中的不實訊息和潛在的欺騙行為，以維護選舉的公正性和真實性。","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非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者，並應載明其住址或地址；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與其代表人姓名及地址。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n\n前項宣傳品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前印製，準備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開始後散發者，視為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所印製。\n\n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並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之。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推薦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所屬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n\n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n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n\n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張貼之宣傳品、懸掛、豎立之廣告物，應由選舉委員會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67","說明":"修正條文明確規範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未經政黨授權不得在宣傳品上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政黨負責人姓名與政黨標章，讓選民得以清楚辨識候選人與政黨的關係，保持選舉的公平性與真實性。","修正":"第五十二條　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未經政黨授權不得在宣傳品上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政黨負責人姓名與政黨標章；其為非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者，並應載明其住址或地址；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與其代表人姓名及地址。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n\n前項宣傳品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前印製，準備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開始後散發者，視為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所印製。\n\n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並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之。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推薦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所屬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n\n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n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n\n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張貼之宣傳品、懸掛、豎立之廣告物，應由選舉委員會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22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422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422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422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