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472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472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1-27T15:15:19+08:00","提案日期":"2024-05-17","最新進度日期":"2024-11-27","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4/LCEWA01_110114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4_00051/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402167/11324021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402167/11324021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會期":"11-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17","2024-05-21"],"會議代碼":"院會-11-1-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3-1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808500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36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4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9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6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7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38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提案人":["許宇甄","顏寬恒","林沛祥","蘇清泉"],"連署人":["黃仁","張智倫","張嘉郡","邱若華","謝龍介","謝衣鳯","黃建賓","鄭正鈐","王鴻薇","羅智強","馬文君","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楊瓊瓔","陳雪生"],"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721號","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顏寬恒、林沛祥、蘇清泉等20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暨為區分侵犯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之犯罪行為，符合法益相當原則，並調整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事實向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之時效。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5","說明":"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立法院已於112年5月16日三讀通過《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112年9月15日「交通部觀光局」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然本法有關主管全國觀光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尚未有配合相應之調整。爰修正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現行":"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n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22-05-03-修正:59","說明":"一、現行刑法條文中，刑法分則所羅列的犯罪行為，是以保護國家法益、社會法益與個人法益的順序區分。然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將所侵犯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之犯罪行為，編列在同項處罰，有混淆體系之嫌。\n\n二、就法益而言，法定刑之刑罰種類及其刑度輕重，必須與其所保護之法益具有相當性，是為法益相當原則，亦指法益破壞與刑罰賦予必須相當，亦即犯罪與處刑必須相當。是故，不同法益應有不同刑罰，重所當重，輕所當輕；使罪得其刑，而刑當其罪；不得任意賦予刑種，或任意增減刑度，使得罪重而刑輕，或罪輕而刑重。\n\n三、爰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將侵害國家法益者，處以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但為避免爭議，確定其侵害國家法益之行為，以法院判決為主。\n\n四、將原侵害社會法益行為的處罰為第二項。其他各項依序遞延。","修正":"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者，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前項情形有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78","說明":"依民國104年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之適用對象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林務局招待所、農委會森林遊樂區、青年活動中心、公教會館、警光會館、公私立學校實習旅館與會館、廟宇香客大樓、醫院、及其他（農場、度假村、私人教育園區）等12類單位團體，均須於114年1月22日前取得旅館執照，始得繼續營業。惟因近年全球遭遇新冠疫情，導致各特定對象住宿場所遭遇各種問題，致難以在10年內完成申請旅館登記，如無法即時修訂，將面臨停業，影響從業人員生計甚鉅，故爰擬具展延5年，以利輔導上述單位取得合法證照或轉型，維護員工權益，照顧民生。","修正":"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五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說明":"一、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立法院已於112年5月16日三讀通過《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112年9月15日「交通部觀光局」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然本法有關主管全國觀光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尚未有配合相應之調整。爰修正本法第四條條文。\n二、現行刑法條文中，刑法分則所羅列的犯罪行為，是以保護國家法益、社會法益與個人法益的順序區分。然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將侵犯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之行為，編列在同項處罰，有混淆體系之嫌。\n三、就法益而言，法定刑之刑罰種類及其刑度輕重，必須與其所保護之法益具有相當性，是為法益相當原則，亦指法益破壞與刑罰賦予必須相當，亦即犯罪與處刑必須相當。是故，不同法益應有不同刑罰，重所當重，輕所當輕；使罪得其刑，而刑當其罪；不得任意賦予刑種，或任意增減刑度，使得罪重而刑輕，或罪輕而刑重。\n四、爰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將侵害國家法益者，處以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但為避免爭議，確定其侵害國家法益之行為，以法院判決為主。\n五、將原侵害社會法益行為的處罰為第二項，其他各項依序遞延。\n六、依民國104年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之適用對象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林務局招待所、農委會森林遊樂區、青年活動中心、公教會館、警光會館、公私立學校實習旅館與會館、廟宇香客大樓、醫院、及其他（農場、度假村、私人教育園區）等12類單位團體，均須於114年1月22日前取得旅館執照，始得繼續營業。惟因近年全球遭遇新冠疫情，導致各特定對象住宿場所遭遇各種問題，致難以在10年內完成申請旅館登記，如無法即時修訂，將面臨停業，影響從業人員生計甚鉅，故爰擬具展延5年，以利輔導上述單位取得合法證照或轉型，維護員工權益，照顧民生。","提案編號":"20委11004721","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72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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