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494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494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1:51:56+08:00","提案日期":"2024-05-24","最新進度日期":"2024-06-14","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5/LCEWA01_110115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5/LCEWA01_110115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5_00059/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36,1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13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98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57040000","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33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8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9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龍介等19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0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9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6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7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7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0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9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1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3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38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邱鎮軍","鄭正鈐","廖偉翔","呂玉玲"],"連署人":["盧縣一","葉元之","陳永康","徐欣瑩","牛煦庭","魯明哲","黃建賓","王育敏","林沛祥","謝龍介","張智倫","羅智強","張嘉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94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4948","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邱鎮軍、鄭正鈐、廖偉翔、呂玉玲等18人，有鑑於警察、消防、海巡人員等工作性質特殊，具高度危險性、辛勞性及緊急性，身心長期處於高壓及高衝突環境，經常需要24小時輪服勤務，不固定的上班時間，日夜顛倒，嚴重影響生活作息與身心健康，進而影響警察人員平均餘命及體力可負荷工作之年齡，退休所得替代率宜比照國軍。另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就法規條文書寫方式，條文中「如左」之用語改為「如下」，然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卻未依該原則修正，且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於上開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修正發布後亦有修正，致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同時有「如左」與「如下」之用語。另因公務人員退休法與公務人員撫卹法皆於107年11月21日廢止，改適用106年8月9日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致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未規定事項，間接適用法律失所附麗，為維護法律之精確，免滋爭議，且為統一法律用語，綜整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文字及內容，且針對警察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予以明確化，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左：\n\n「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law_content_id":"01167:01167:1976-01-06-制定:8","說明":"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修正":"第七條　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下：\n\n「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現行":"第十條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n\n一、警佐四十歲。\n\n二、警正四十五歲。\n\n三、警監五十歲。\n\n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2-06-20-修正:12","說明":"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修正":"第十條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下列規定：\n\n一、警佐四十歲。\n\n二、警正四十五歲。\n\n三、警監五十歲。\n\n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現行":"第十一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n\n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n\n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n\n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n\n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law_content_id":"01167:01167:1997-05-06-修正:13","說明":"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修正":"第十一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下：\n\n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n\n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n\n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n\n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現行":"第十二條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左：\n\n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一階任官資格。\n\n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三階任官資格。\n\n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n\n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三階任官資格。\n\n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四階任官資格。\n\n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官階職務可資任官時，得先以低一官階任官。","law_content_id":"01167:01167:1997-05-06-修正:14","說明":"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修正":"第十二條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下：\n\n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一階任官資格。\n\n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三階任官資格。\n\n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n\n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三階任官資格。\n\n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四階任官資格。\n\n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官階職務可資任官時，得先以低一官階任官。"},{"現行":"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依法銓敘合格現任警察官之官等，依左列規定改任：\n\n一、簡任改任警監。\n\n二、薦任改任警正。\n\n三、委任改任警佐。","law_content_id":"01167:01167:1976-01-06-制定:17","說明":"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修正":"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依法銓敘合格現任警察官之官等，依下列規定改任：\n\n一、簡任改任警監。\n\n二、薦任改任警正。\n\n三、委任改任警佐。"},{"現行":"第十六條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n\n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n\n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2-06-20-修正:19","說明":"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修正":"第十六條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下：\n\n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n\n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現行":"第二十一條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左：\n\n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n\n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2-06-20-修正:25","說明":"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修正":"第二十一條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下：\n\n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n\n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現行":"第二十三條　本俸之支給，初任警正或警佐者，其等級起敘規定如左：\n\n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一階任用，自一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二階任用者，自二階一級起敘。\n\n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四階任用者，自四階一級起敘。\n\n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以警正四階任用，自四階三級起敘，先以警佐一階任用者，自一階一級起敘。\n\n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以警佐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n\n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自警佐四階六級起敘。","law_content_id":"01167:01167:1997-05-06-修正:28","說明":"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修正":"第二十三條　本俸之支給，初任警正或警佐者，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n\n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一階任用，自一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二階任用者，自二階一級起敘。\n\n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四階任用者，自四階一級起敘。\n\n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以警正四階任用，自四階三級起敘，先以警佐一階任用者，自一階一級起敘。\n\n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以警佐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n\n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自警佐四階六級起敘。"},{"現行":"第三十四條　辦理考績程序如左：\n\n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n\n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2-06-20-修正:40","說明":"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修正":"第三十四條　辦理考績程序如下：\n\n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n\n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現行":"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2","說明":"一、「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107年11月21日廢止，並新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代替，自107年7月1日施行。配合修正第一項相關文字。\n\n二、警察工作內容具高度危險性、辛勞性及緊急性，身心長期處於高壓及高衝突環境，經常需要24小時輪服勤務，不固定的上班時間，日夜顛倒，嚴重影響生活作息與身心健康，進而影響警察人員平均餘命及體力可負荷工作之年齡。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警消平均死亡年齡為75歲，與國人平均壽命近81歲相比，壽命差距6年之多，即使是退休後死亡年齡78歲，兩者壽命也相差約3年。\n\n三、隨著社會大環境改變治安勤務日趨複雜，再加上兩岸關係趨於緊張，警察人員需肩負保護科技園區及電廠、天然氣廠等關鍵基礎設施，如同國家第二陸軍；海岸巡防署亦對新增鑑艇加裝戰備，以利戰時擔任國家第二海軍之職責。\n\n四、2017年年金改革過程中，因警察與公教人員相同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得替代率大幅調降之下，又因多數警察危勞職務降低退休年齡，對退休警察人員衝擊影響甚鉅。\n\n五、鑒於警消、海巡人員工作之特殊性質，退休所得替代率部分，應比照國軍之規定辦理。故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增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採計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五為上限。」\n\n六、增列附表三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修正":"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四、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附表三），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採計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五為上限。\n五、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公布施行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月退休所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現行":"第三十六條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n\n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n\n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n\n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4","說明":"一、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第一項之文字。\n\n二、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修正施行，爰修正文字。","修正":"第三十六條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n\n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n\n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n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494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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