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516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516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5-15T18:17:22+08:00","提案日期":"2024-05-31","最新進度日期":"2025-01-16","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6/LCEWA01_110116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6/LCEWA01_110116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6_00014/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0070/114420007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0070/114420007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1-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19,20-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8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林岱樺等18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鄭正鈐等19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837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77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0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7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4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5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3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岱樺"],"連署人":["陳秀寳","吳琪銘","何欣純","李坤城","陳俊宇","吳沛憶","黃秀芳","張雅琳","王美惠","陳培瑜","羅美玲","王世堅","徐富癸","郭國文","林月琴","賴惠員","林俊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16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161","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為持續推動產業向智慧化轉型，實現多元創新應用，並積極培育產業創新人才以促進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發展，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原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一項關於投資抵減之獎勵期間，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將節能減碳、人工智慧、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電子設計自動化相關技術應用及開發、軟硬體之投資與服務採購納入投資抵減項目。\n二、為涵蓋其下一代及未來更次世代所發展出之行動通訊技術，將原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五代行動通訊，修正為次世代通訊技術。\n三、為符合產業界實際需求，並鼓勵企業加速進行相關投資，提升國家整體產業競爭力，爰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投資抵減僅額上限之規定，提高至三十億。\n四、為鼓勵進行產業創新人才之培育，新增第十七條之一，投入產業創新人才培育之支出，亦得進行投資抵減。","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22-01-27-修正:15","說明":"一、為因應原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條文，鼓勵投入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產業創新等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落日，爰提案延長本條之適用期間至與同法第十條之二規範之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相同，以持續促進產業結構朝智慧升級轉型方向前進，並達成多元創新應用之目的。\n\n二、原條文第一項次世代行動通訊系統，指繼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及其下一代及未來更次世代所發展出之行動通訊技術。為符合未來通訊技術發展之方向，爰修正為次世代行動通訊系統，以鼓勵發展高速傳輸、低延遲、高連接穩定並支援更多種類應用之通訊技術發展。\n\n三、為呼應「臺灣2050淨零排放」、「亞洲．矽谷3.0」、「晶創臺灣計畫」等國家發展重要政策，爰於第一項修正擴大投資抵減項目，增加節能減碳、循環經濟、人工智慧、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電子設計自動化相關技術應用及開發、軟硬體之投資與服務採購等項目。\n\n四、為因應國際淨零趨勢，企業需大筆投資於低碳設備，且投入金額常動輒高達上百億元。而積體電路設計業之抵減，若侷限於硬體購買仍有不足，亦需投入軟體之購置與投資以進行產業升級，隨製程愈發先進，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電子設計自動化相關技術投入成本亦大幅增加。爰修正第一項投資抵減僅額上限之規定，提高至三十億，以符合產業界實際需求，並鼓勵企業加速進行相關投資，提升國家整體產業競爭力。\n\n五、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六、修正第四項次世代行動通訊系統之定義，包含但不限於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亦涵蓋其下一代及未來更次世代所發展出之行動通訊技術。\n\n七、第五項未修正。\n\n八、增訂第六項節能減碳相關技術應用及開發、軟硬體之投資與服務採購之定義。\n\n九、增訂第七項人工智慧領域之定義，以將相關技術應用及開發、軟硬體之投資與服務採購納入支出抵減範圍。\n\n十、增訂第八項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電子設計自動化之定義，鼓勵將相關支出納入抵減範圍，以有效提升積體電路設計產業投入軟體電子設計自動化技術之投資，有效推進產業之產品開發進程並實現產品創新之目標。\n\n十一、第九項未修正。\n\n十二、原第六項移列為十項，內容未修正。\n\n十三、原第七項移列為第十一項，並納入節能減碳、人工智慧、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電子設計自動化相關技術應用及開發、軟硬體之投資與服務採購支出抵減之相關事項，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另酌做文字修正。","修正":"第十條之一　為最佳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次世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以及投入節能減碳、人工智慧、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電子設計自動化相關技術應用及開發、軟硬體之投資與服務採購，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次世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n\n第一項所稱節能減碳，指為應對氣候變化和減緩全球暖化，透過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廣清潔能源、減少碳排放等方式，以降低能源消耗及溫室氣體排放之技術投資、軟硬體及服務採購。\n\n第一項所稱人工智慧技術，為使用機器學習、深度學習等演算法，使電腦能夠從大數據中學習、分析並做出預測，實現工作流程自動化、提高生產效率，並廣泛應用於自動駕駛、內容生成、智能推薦系統及資料挖掘分析等領域之技術。\n\n第一項所稱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電子設計自動化技術，為使用軟體工具及方法，用於協助設計、驗證和製造積體電路，並涵蓋佈局與布線、模擬驗證與物理設計等各設計階段，提高積體電路設計之效率和準確性、加速產品之開發及創新。\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六項智慧機械、次世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以及投入節能減碳、人工智慧、積體電路設計軟體電子設計自動化相關技術應用及開發、軟硬體之投資與服務採購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進行產業創新人才之培育，持續推動產業進步和競爭力，並應對產業環境之變化，成為推動國家經濟持續成長之動力，於第一項明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產業得就進行產業創新人才培育支出進行稅額抵減。\n\n三、第二項為人才培育之定義。\n\n四、第三項為產業創新技術課程之定義。","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為鼓勵產業創新人才之培育，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前項人才培育，係指辦理、安排或指派受僱員工參加產業創新技術課程培訓，以促進專業知識和技能之提升。\n\n前項產業創新技術課程，係指與人工智慧、智慧製造、綠能科技與永續治理、循環經濟、服務創新、健康醫療、研發智財、生成式人工會、資安技術、深度學習、人工智慧系統平台、智慧顯示科技、影像處理與分析、自然語言處理、智慧物聯網科技、智慧製造技術、智慧機器人、新興能源材料、奈米元件、光電與儲能元件等研究、再生能源系統、新世代替代能源、節能科技、智慧電網、油電車輛、電動車輛系統等與產業創新相關，並能提升專業知能之技術訓練活動。\n\n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投入於產業創新人才培育支出，不得適用其他法律為鼓勵產業創新人才培育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n\n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規定之投資抵減，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前五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資格條件、一定規模、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16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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