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540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540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1:48:50+08:00","提案日期":"2024-06-07","最新進度日期":"2024-06-14","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17_00034/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1152/11343011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36,1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13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98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57040000","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33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8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9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龍介等19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0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9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6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7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7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9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0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9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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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林思銘","洪孟楷","楊瓊瓔","徐欣瑩","林德福","陳玉珍","許宇甄","葉元之","羅明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40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403","案由":"本院委員張智倫、林倩綺等17人，鑒於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機關人員工作性質特殊，常需全日輪值、全時處於精神緊繃狀態及從事危勞勤務，具有高工時、高風險、高壓力之特性，其因公傷亡人數顯多於一般公務員，且平均壽命短於國人整體平均壽命，退休所得替代率理應比照國軍，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107年11月21日廢止，並新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代替，自107年7月1日施行，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相關文字。\n二、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機關人員肩負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之任務，其工作內涵具經常性二十四小時輪替服勤、危險及勞力等特性之勤業務，因公死亡及傷殘人數，在各類公務人員中占比最高，且因平日勤業務勞心勞力，平均壽命短於國人。是以，行政院訂頒之「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亦將消防、海巡及移民機關人員，併同納入危險職務加給之適用對象。\n三、增列第四款，為對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人員之付出，給予相應之保障，實應將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併案辦理，比照國軍相關規定，明定退休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標準及其上限。\n四、增列第五款，明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退休之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人員，應按本條例修正施行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其每月退休所得，嗣後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其退休所得。\n五、增列附表三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2","說明":"一、查「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107年11月21日廢止，並新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代替，自107年7月1日施行，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相關文字。\n\n二、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機關人員肩負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之任務，其工作內涵具經常性二十四小時輪替服勤、危險及勞力等特性之勤業務，因公死亡及傷殘人數，在各類公務人員中占比最高，且因平日勤業務勞心勞力，平均壽命短於國人。是以，行政院訂頒之「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亦將消防、海巡及移民機關人員，併同納入危險職務加給之適用對象。\n\n三、增列第四款，為對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人員之付出，給予相應之保障，實應將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併案辦理，比照國軍相關規定，明定退休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標準及其上限。\n\n四、增列第五款，明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退休之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人員，應按本條例修正施行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其每月退休所得，嗣後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其退休所得。\n\n五、增列附表三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修正":"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四、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如附表三），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採計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為上限。\n五、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公布施行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40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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