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571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571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2-09T15:16:51+08:00","提案日期":"2024-06-28","最新進度日期":"2024-11-29","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0/LCEWA01_110120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0/LCEWA01_110120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20_0000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3"},{"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議案狀態":"撤案","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瑩"],"連署人":["陳秀寳","黃捷","鍾佳濱","林楚茵","徐富癸","陳培瑜","蘇巧慧","王美惠","吳琪銘","許智傑","范雲","李柏毅","蔡其昌","莊瑞雄"],"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71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710","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等16人，鑒於衛生福利部至民國112年底統計，全國低收入戶約14萬4千戶，可依現行條例免收公立殯葬設施之管理費用，惟仍有超過10萬戶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及1萬7千戶特殊境遇家庭及有緊急危難者，未能在臨終後獲得政府協助，爰此擴大適用對象之範圍，善盡政府救助責任；並考量部分縣市無完整之公立殯葬設施（如火化場），民眾必須使用外縣市之殯葬設施，爰修正條文文字，以利弱勢家庭可跨縣市免費使用全國任何公有相關殯葬設施，免收相關費用，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0","law_name":"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n\n一、火化場。\n\n二、骨灰（骸）存放設施。\n\n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0:05120:2017-05-26-修正:25","說明":"一、考量部分縣市無完整之公立殯葬設施（如火化場），民眾必須使用外縣市之殯葬設施，爰修正條文文字，以利弱勢家庭可跨縣市免費使用全國任何公有相關殯葬設施，免收相關費用。\n\n二、依據衛生福利部至民國112年底統計，全國低收入戶約14萬4千戶，可依現行條例免收公立殯葬設施之管理費用，惟仍有超過10萬戶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及1萬7千戶特殊境遇家庭及有緊急危難者，未能在臨終後獲得政府協助，爰此修正第一項，擴大適用對象之範圍，善盡政府救助責任。\n\n三、針對免收費用項目，除了管理相關費用外，考量大部分縣市政府已不收取規費，爰併同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家庭生活困頓、陷入緊急危難者，使用各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與公共服務，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與規費：\n\n一、火化場。\n\n二、骨灰（骸）存放設施。\n\n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其餘所需經費，必要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71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571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571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571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