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587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587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1:44:38+08:00","提案日期":"2024-06-28","最新進度日期":"2024-07-02","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0/LCEWA01_110120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0/LCEWA01_110120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20_00015/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清泉","邱鎮軍","陳超明","謝龍介","黃仁","羅廷瑋","顏寬恒","陳菁徽"],"連署人":["黃建賓","呂玉玲","陳永康","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葛如鈞","林倩綺","邱若華","吳宗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87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871","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邱鎮軍、陳超明、謝龍介、黃仁、羅廷瑋、顏寬恒、陳菁徽等17人，有鑑於目前社會單身勞工比例增加，然現行勞工保險規定，被保險人若於保險期間內死亡，若其未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將無法請領各項給付，而未領完之給付亦僅能放棄，形同懲罰未婚勞工，與公教人員保險給付之無限制規定有所差異，形同「單身懲罰條款」，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單身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過世後其遺屬年金請領權排序到「孫子女、兄弟姐妺」時，表示該勞工已無其他直系一、二等親可為勞工主張權利或處理後事。再者，「孫子女、兄弟姐妺」在民法親屬編所定，亦為法定扶養義務人之列，何竟在取得遺屬年金排序時需單獨對此二排序加註「受其扶養」條件，與民法相違背。\n二、增列第三項部分，勞工在無法定受益人情況下，應尊重勞工得自由處理其遺屬年金之意志，生前立遺屬指定請領受益人，以確保勞工權益，避免落人「懲罰單身勞工」之譏。","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一、單身勞工選領勞保年金後身亡，未請領的年金差額沒配偶子女可領，全被充公，被批是「懲罰單身條款」。同為社會保險的公教人員保險法，對於保險給付卻無相關限制規定，造成對於勞工權益之不公，爰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之精神，刪除受其扶養之限制規定。\n\n二、增列第三項，若無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受益人，生前可立遺屬，此舉可避免歧視單身勞工，尊重勞工自由意志，以符現在社會趨勢，確保單身勞工之權益。","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若無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受益人，得由被保險人生前立遺屬指定之。\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87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587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587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587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