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587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587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7-07T18:20:21+08:00","提案日期":"2024-06-28","最新進度日期":"2025-07-07","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0/LCEWA01_110120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0/LCEWA01_110120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20_00027/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4/11445017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4/11445017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44290000","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58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8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9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1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8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3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邱鎮軍","林沛祥","蘇清泉","涂權吉","羅廷瑋"],"連署人":["洪孟楷","馬文君","翁曉玲","黃仁","黃建賓","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謝龍介","陳菁徽","呂玉玲","李彥秀","林倩綺","謝衣鳯","陳超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87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873","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蘇清泉、涂權吉、羅廷瑋等19人，有鑑於近來交通工具設置之博愛座屢屢引起世代衝突爭議，究其原由係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規定博愛座應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致使長者誤會該設施係專供長者乘坐，而陸續發生長者辱罵、毆打因故使用博愛座之年輕人，或被長者用來當作情緒勒索的工具等情事。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優先乘坐博愛座之老弱婦孺等適用對象，修正為其他實際需要者，以擴大優先乘坐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博愛座起源於北歐地區，主要目的是讓身障者可以像一般人一樣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又稱為「優先座」（Priority Seats）。博愛座的讓座文化，乃是規範社會「無形約束力」的展現，也是道德與「法」的微妙界線。博愛座讓座文化已成為一種社會規範與普世價值。讓座與被讓座的人之間，存在一種上對下的不對等權力關係，而被讓座的人會產生一種「生病角色」的心態，進而產生依賴心理，視博愛座讓座為理所當然，致屢生爭議\n二、近年來社會大眾也逐漸關注具有「隱性使用需求」的乘客應該加入博愛座的適用對象。然而，隱性需求並無法從外表無法辨識，但內在確實必須乘坐坐位以減輕負擔。例如膝蓋受傷者，或懷孕初期之孕婦，因此應該修正適用對象，以導正長者認知。","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64","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七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三項，將優先乘坐博愛座之老弱婦孺修正為其他實際需要者，以擴大優先乘坐對象，另酌作文字修正。\n\n三、第六項酌作標點符號及文字修正。","修正":"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並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及水運，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87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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