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607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607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2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05T15:57:02+08:00","提案日期":"2024-07-05","最新進度日期":"2024-07-09","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1/LCEWA01_110121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1/LCEWA01_110121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21_00042/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國昌","黃珊珊","吳春城"],"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070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因應人工智慧等產業已成為國家未來需積極扶植之產業，爰將智慧製造明定於國家發展基金投資用途。此外，有鑑近年國家發展基金決定參與投資之案件，屢屢發生或因投資審議過程草率、或因投資管理不當，不僅使國家發展基金蒙受嚴重損失，更導致國家發展基金淪為紓困基金，甚或投資中國大陸之生產活動等弊端。為避免國家發展基金遭受濫用，淪為官商勾結之溫床，應明定國家發展基金用途之消極要件，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國家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n\n二、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畫。\n\n三、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畫之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支出。\n\n四、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發展、農業科技發展、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發展、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發展自有品牌、培訓人才、改善產業結構及相關事項所推動計畫之支出。\n\n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38","說明":"一、人工智慧等智慧製造產業，已成為國家未來應積極扶植之產業項目，爰將其明定於第一項國家發展基金投資用途。\n\n二、國家發展基金運用宗旨為加速產業創新、促進經濟發展，惟近年參與投資弊端不斷，爰增設第二項規定，明定國家發展基金用途之消極要件，禁止國發展基金淪為企業虧損之紓困基金、禁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主要生產活動位於中國大陸之企業，並參酌本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規定之相關意旨，明定禁止投資最近三年曾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企業。","修正":"第三十條　國家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智慧機械、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n\n二、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畫。\n\n三、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畫之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支出。\n\n四、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發展、農業科技發展、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發展、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發展自有品牌、培訓人才、改善產業結構及相關事項所推動計畫之支出。\n\n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n\n前項國家發展基金之運用，不得用於下列情形：\n一、企業虧損之紓困。\n二、投資主要生產活動位於中國大陸之企業。\n三、投資過去三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企業。"}]}],"提案編號":"20委11006070","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07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07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07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07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