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678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678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1-27T15:15:04+08:00","提案日期":"2024-09-27","最新進度日期":"2024-11-27","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2/LCEWA01_110202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2/LCEWA01_110202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2_00046/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402167/11324021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402167/11324021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會期":"11-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9-27","2024-10-01"],"會議代碼":"院會-11-2-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3-1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808500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36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4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9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7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6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38人「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亭妃","徐富癸","陳瑩","何欣純","邱志偉","李坤城","張雅琳","王正旭","沈伯洋","李柏毅","陳素月","賴惠員","羅美玲","林月琴","黃捷","林淑芬","林宜瑾","郭昱晴","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78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789","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為保障觀光客之住宿權益與安全，針對「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依據旅宿業者之規模，將非法業者罰則適當提高；並為了國內觀光市場之健全發展、因應國際共享經濟潮流，訂立日租套房日出條款，期讓日租套房市場供給走向透明化、合法化，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觀光客之旅宿安全，打擊國內非法業者，擬將非法旅宿業罰則提高；然不同規模之旅宿業之風險承擔能力、罰則負擔能力有所不同，其中由企業或財團經營之觀光旅館，由於規模大、住宿人數眾多，非法營業對民眾產生之危害更大、甚至衍生公安事件，因此將罰則提高至200萬，其餘業者則依照規模與登記類別，分別適用不同罰則。\n二、非法業者散播營業訊息，亦應依據旅宿規模不同，裁決相對應的罰款數額。\n三、日租套房目前法規上屬於旅館業者，然其性質實與旅館業迥異，並非規模化之旅館業者，反而多屬家庭經營，將家中閒置空房租出，租期數天至一個月內之短期出租，應屬於個人財產權之處置自由。然現行法規將旅館業與日租套房混為一談，採取的罰則對日租套房經營者形同重大打擊，不符合比例原則，非但不利於國內外觀光客之實質安全，更與國際共享經濟之潮流相違背。為順應國內日漸壯大之自營日租套房潮流，明訂主管機關應限期訂立日租套房管理辦法，設立專屬於日租套房的經營標準、制定合宜的罰則，以利日租套房市場更為公開透明，方能實質保障觀光客之安全。","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n\n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n\n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命勒令歇業。\n\n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及民宿者，依前四項規定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n\n違反前五項規定者，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說明":"一、鑑於非法經營行為對消費者住宿安全及權益有嚴重影響，為有效遏止非法經營者之行為，現行條文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均係裁處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住宿服務者，其情節輕重與客房數有關，因此應依據不同旅宿類別採不同罰則；觀光旅館屬財團經營、規模較大，其非法營業對消費者產生之危害情節更為重大，爰將現行條文第四項裁罰額度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二百萬元。\n\n二、現行條文第七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亦對旅客住宿安全及權益有其影響，條文內容「其擴大部分」係屬贅字，爰以刪除，另酌以加入標點。","修正":"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n\n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n\n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n\n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依前四項規定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n\n違反前五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現行":"第五十五條之一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6-12-23-修正:62","說明":"鑑於尚未合法業者之營業訊息恐對消費者旅遊安全及觀光產業經營秩序影響至鉅，修正條文爰加重其罰鍰金額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資嚇阻，然考量不同種類之旅宿業者，非法營業對社會產生之危害輕重不同，應依照旅宿規模處以相對應之罰款。另為確保除去其非法營業訊息，修正條文並增訂命其限期移除規定；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以維護交易市場秩序。","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一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按旅宿業規模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主管機關應建立日租套房相關規範包含：登記流程、衛生、消防安全等查核機制，以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日租套房業者權益。\n\n三、考量日租套房經營者多為民間家庭，對罰緩的負擔程度、風險承受度皆與大型財團不同，應訂立專屬之罰則，以確保台灣觀光業市場之公平性。","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三　主管機關應於二年內，針對日租套房另立管理辦法。"}]}],"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78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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