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6882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6882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7-07T18:19:43+08:00","提案日期":"2024-10-04","最新進度日期":"2025-07-07","法律編號":["01127"],"法律編號:str":["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3/LCEWA01_110203_001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3/LCEWA01_110203_001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3_0016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4/11445017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4/11445017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會期":"11-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04","2024-10-08"],"會議代碼":"院會-11-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44290000","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58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8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8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9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1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8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3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邱若華","盧縣一"],"連署人":["徐欣瑩","林沛祥","林德福","李彥秀","翁曉玲","陳菁徽","黃仁","張啓楷","張嘉郡","陳玉珍","林倩綺","柯志恩","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88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882","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盧縣一等17人，鑒於大眾公共運輸之「博愛座」已行之有年，惟博愛座近期爭議頻傳，諸如本年度六月十一日臺北捷運淡水信義線女性上班族和長者讓座糾紛，八旬老婦於北投站上車，傾刻指著博愛座上的女性上班族要求讓座，該女告知老婦「上班已十二小時很累，需要座位休息」，復又出現一名李姓老翁附和老婦，兩人不斷逼迫該女讓位，該女受不了與李翁扭打，李男又進一步要求該女道歉便不追究，惟該女道歉後，因心理壓力不堪負荷而衝撞柱子，導致血流滿面。類似博愛座導致之社會對立屢見不鮮。查博愛座本質乃為有座位需求之人保留，理論上老弱婦孺或身心障礙者使用需求可能較高，故設計該制度時以此為涵攝範圍定義入法，惟博愛座名詞導致「有實質需求者」權益易遭忽略，且博愛座爭議易引發社會對立。為正本清源追求特別保留座位設計之美意，實有檢討博愛座用語之必要，為弭平上開爭議，特此擴大保留座使用範圍並將博愛座改成優先座，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64","說明":"一、大眾公共運輸之「博愛座」政策行之有年，惟近年來博愛座爭議頻傳。諸如本年度六月十一日臺北捷運淡水信義線女性上班族和長者讓座糾紛，八旬老婦於北投站上車，傾刻指著博愛座上的女性上班族要求讓座，該女告知老婦「上班已十二小時很累，需要座位休息」，復又出現一名李姓老翁附和老婦，兩人不斷逼迫該女讓位，該女受不了與李翁扭打，李男又進一步要求該女道歉便不追究，惟該女道歉後，因心理壓力而衝撞站體柱子數下，導致血流滿面。\n\n二、查上開類似因博愛座導致之社會對立屢見不鮮。博愛座本質乃為有座位需求之人保留，在設計之初以理論上體弱之老弱婦孺或身心障礙者使用需求可能較高，故以此入法規定，但因為博愛座名詞導致「有實質需求者」，權益易遭忽略。為正本清源追求特別保留座位原先之美意，實有檢討博愛座之用語之必要，故修法將「博愛座」改為「優先座」擴大保留座使用範圍，以弭爭議。","修正":"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其他有實際需求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882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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