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690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690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1-21T15:14:39+08:00","提案日期":"2024-10-18","最新進度日期":"2024-10-22","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5_00007/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謝龍介","林沛祥"],"連署人":["羅明才","盧縣一","林思銘","黃健豪","邱鎮軍","陳玉珍","楊瓊瓔","廖先翔","馬文君","柯志恩","陳雪生","羅廷瑋","翁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90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909","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謝龍介、林沛祥等16人，近年國內各產業受疫情衝擊，國內營建業亦面臨供應鏈斷鏈、減產問題，導致許多建案施工進度延宕甚至不得已停工之窘境。為體恤營建業者之經營困境，直轄市、縣（市）政府亦有陸續宣布延長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之建築期限1年或2年，無須另行申請，以避免興建工程延宕，致衍生建照失效等後續問題。然，購買預售屋並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規定重購退稅者，卻因缺工料無法入住預售屋、超過了二年的退稅時間，而無法申請退稅，造成民眾莫大損失，應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改善方案，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國內各產業，受疫情影響，國內營建業面臨進口原料、設備供應鏈斷鏈、減產問題，導致許多建案施工進度延宕甚至不得已停工之窘境。為體恤營建業者之經營困境，地方政府陸續宣布延長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之建築期限一年或二年，無須另行申請，以避免興建工程延宕。\n二、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之優惠，無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二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然，因為疫情等不可控的因素，導至新房有可能因建案停工延後過戶，超過退稅時間，這都讓一般百姓在換屋時，不但需承受高房價之苦，另一方面還要被徵收數百萬稅金無法退稅，造成民眾莫大損失。爰針對水災、火山爆發、地震、重大疫情、戰爭、內亂、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自助，主管機關得針對第一項、第二項之時間延長一至二年。","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之八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n\n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n\n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15-06-05-修正:38","說明":"一、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之優惠，無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二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n\n二、然，因為疫情等不可控的因素，導至新房有可能因建案停工延後過戶，超過了二年的退稅時間，這都讓一般百姓在換屋時，不但需承受高房價之苦，還要被徵收數百萬稅金無法退稅，造成民眾莫大損失。\n\n三、爰針對水災、火山爆發、地震、重大疫情、戰爭、內亂、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自助，主管機關得針對第一項、第二項之時間延長一至二年。","修正":"第十四條之八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n\n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n\n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n\n若遇水災、火山爆發、地震、重大疫情、戰爭、內亂、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主管機關得針對第一項、第二項之時間延長一至二年。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90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90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90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690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