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701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701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1-21T15:17:30+08:00","提案日期":"2024-10-18","最新進度日期":"2024-10-22","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5_0002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會期":"11-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18","2024-10-22"],"會議代碼":"院會-11-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傅崐萁","邱鎮軍"],"連署人":["廖先翔","林思銘","涂權吉","黃健豪","林沛祥","翁曉玲","林倩綺","王鴻薇","牛煦庭","謝龍介","楊瓊瓔","顏寬恒","陳玉珍","陳超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1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014","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邱鎮軍等16人，為嚴格查核各機關是否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執行政策宣傳預算之不當流用，應強化立法院之監督，爰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預算法早已規定，政策宣導應標示「廣告」及揭示機關名稱，且立法院民國101年已要求相關經費預算應專項編列，但迄109年均未落實，監察院雖要求行政院督促主計總處澈底檢討，然成效不彰。\n二、民國110年5月18日為加強立法機關之監督增訂第二項規定：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然「備查」僅係主管機關將相關預算執行情形陳報或通知，讓立法院知悉已經過的事實，並無法發揮實質之監督效力。\n三、惟查各機關媒體宣傳費連續3年的得標廠商採限制型招標居多，且「得標廠商集中度甚高」，恐使政府政策及宣傳業務未能擴及社會大眾，宣導之績效指標未能具體衡量宣導效果，讓民眾質疑利用網軍進行大內宣，必須檢討適妥性。\n四、而媒體宣傳費預算增加，類似或相同宣導項目之預算分列公務及非營業基金預算或特別預算，恐致限額與撙節原則不易落實。部分機關媒體宣傳費執行情形未盡理想，或相關資訊之揭露仍需強化完整性及時效性。\n五、爰此，本條有必要於第二項末句後增列規定「每年應彙整詳細資料，送立法院審議。」讓立法院得就各主管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議，並作成決議，以發揮更強之監督效力，而能改善政府宣傳費用違反預算法之不當使用。","對照表":[{"law_id":"02301","law_name":"預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n\n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law_content_id":"02301:02301:2021-05-18-修正:67","說明":"一、第二項末句後增列「每年應彙整詳細資料，送立法院審議。」以加強立法監督。\n\n二、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捐助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事業，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與人民權益，不得已置入性行銷方式執行政策宣傳預算。\n\n三、民國110年5月18日為加強立法機關之監督增訂第二項規定：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n\n四、然「備查」僅係主管機關將相關預算執行情形陳報或通知，讓立法院知悉已經過的事實，並無法發揮實質之監督效力。\n\n五、爰此有必要規定「每年應彙整詳細資料，送立法院審議。」讓立法院得就各主管機關每年所彙整詳細資料事項，加以審議，並作成決議，以發揮更強之監督效力，而能改善政府宣傳費用違反預算法之不當使用。","修正":"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n\n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每年應彙整詳細資料，送立法院審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01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014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014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014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