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719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719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5-15T18:16:53+08:00","提案日期":"2024-10-25","最新進度日期":"2025-01-16","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6_00012/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0070/114420007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0070/114420007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1-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19,20-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8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林岱樺等18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鄭正鈐等19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837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77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0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1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7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4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5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3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楊瓊瓔","鄭正鈐","翁曉玲","廖偉翔"],"連署人":["林沛祥","羅智強","許宇甄","蘇清泉","麥玉珍","鄭天財Sra Kacaw","黃仁","李彥秀","牛煦庭","謝衣鳯","賴士葆","涂權吉","葉元之","吳春城","黃建賓","盧縣一","王育敏","高金素梅","廖先翔","陳超明","張智倫","魯明哲","林倩綺","洪孟楷","柯志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19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197","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鄭正鈐、翁曉玲、廖偉翔等29人，有鑑於《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措施係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原訂租稅優惠期間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然考量智慧機械可協助產業建立快速、彈性、高效之生產與服務優勢，國內企業雖已逐步進行智慧化，惟結構性調整需較長時間，仍有促進產業投資應用之必要，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延長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期間，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n二、本次修正第十條之一施行期間。（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22-01-27-修正:15","說明":"一、租稅優惠措施，係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提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有關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原訂租稅優惠期間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惟考量智慧機械可協助產業建立快速、彈性、高效之生產與服務優勢，國內企業雖已逐步進行智慧化，惟結構性調整需較長時間，仍有促進產業投資應用之必要；數位發展部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發布「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開始受理申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同時著眼全球低軌道衛星產業發展趨勢，建立我國衛星產業供應鏈，應鼓勵業者持續投資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以及後續接軌第六代行動通訊系統；鑑於資安對產業穩健發展之重要性，有必要協助產業持續強化更為全面的防護機制，以因應愈多且具威脅之資安風險。同時，近期人工智慧應用快速蓬勃發展，逐漸改變人類生活，影響層面廣泛，為產業帶來更多商機與創新，應鼓勵產業積極投入相關產品或服務，另為配合全球減碳趨勢與達成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之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尤須鼓勵產業低碳轉型。爰此，本條所定投資抵減措施應作為持續提供整體產業結構優化與產業轉型升級動力之政策工具，並隨產業發展需求、科技進展與淨零排放趨勢進行適度調整，爰修正第一項，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項目，並配合本條施行期間已定明於第七十二條第七項，比照本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措施條文之施行期間，延長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爰刪除投資期間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修正第七項，定明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等相關事項，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修正":"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三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23-01-07-修正:97","說明":"一、鑑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修正第六項，將立法院三讀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期。\n\n二、增訂第七項，定明本次修正之第十條之一施行期間，比照本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措施條文之施行期間，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三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19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19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19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19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