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729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729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1-06T15:16:50+08:00","提案日期":"2024-10-25","最新進度日期":"2024-10-29","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6/LCEWA01_110206_002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6/LCEWA01_110206_002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6_00241/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會期":"11-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0-25","2024-10-29"],"會議代碼":"院會-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連署人":["翁曉玲","楊瓊瓔","林倩綺","謝龍介","高金素梅","林沛祥","林思銘","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陳雪生","陳玉珍","邱鎮軍","羅智強","鄭正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29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291","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對國家未來發展構成重大危機，為減緩少子化趨勢，鼓勵教職員增產報國，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教職員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不受本條例施行後為限，保障其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n\n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n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n\n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21-12-28-修正:11","說明":"一、現行條例第四項限制，施行後方得自費繳納退撫基金，並以條例施行前後為界，致施行前有育嬰留職停薪之教職員，無法補繳其育嬰期間之年資，此誠失公允。夫育嬰留職停薪者，本為教職員顧家養子之權，今以法律施行之時限區分，不能體現法理初衷，反使早期承此政策者失其應有之年資，尤為不公。\n\n二、若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願自行負擔全額費用，則於條例施行前具資格者，其數寡少，實不致大增國庫支出。其能自費補繳，既不生財政之累，則允其繳納，乃權益之應然。\n\n三、少子化國危日亟，國家實應勸育增丁，以振家國。教職員者，肩負教化之重任，其育嬰留職，亦乃為國家增產之行，應予保障。是以不當以條例施行時限為限，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教職員，應得選擇自行負擔全額費用，續繳退撫基金。既彰公允，亦能鼓勵教職員多育，以助緩解少子化之勢。","修正":"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n\n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n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n\n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29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29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29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29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