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759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759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05T15:54:52+08:00","提案日期":"2024-11-08","最新進度日期":"2025-01-16","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1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1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8_0011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0070/114420007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0070/114420007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1-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19,20-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8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林岱樺等18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鄭正鈐等19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837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77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0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1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7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4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3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59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597","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持續推動產業智慧化轉型，鼓勵積極發展人工智慧及產業自動化投資，優化我國產業結構、實現多元創新應用，及因應全球凈零碳排趨勢與需求，投資發展節能減碳產業，投資支出納入獎勵投資抵減之項目，以促進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發展，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面對全球淨零碳排趨勢與需求，國家應積極協助發展節能減碳產業；面對全球工業4.0的發展趨勢以及人工智慧商業化的浪潮，各先進國家無不積極推動人工智慧及產業自動化投資發展，為優化我國產業結構，發展節能減碳產業、達成智慧升級轉型，爰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文字，將人工智慧技術、節能減碳，納入本條獎勵投資抵減之項目，以確保我國相關產業發展。\n二、考量相關技術之研發需長期投資，耗資甚鉅，爰修法提高投資支出三十億元之抵減上限，並延長獎勵期限。\n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n張啓楷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22-01-27-修正:15","說明":"一、原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條文，鼓勵投入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產業創新等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落日，為持續促進產業結構朝淨零碳排及智慧升級轉型方向前進，並達成多元創新應用之目的，修正條文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延長本項租稅優惠期間。\n\n二、修正條文第一項次世代行動通訊系統，指繼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其下一代及未來更次世代所發展出之行動通訊技術。為符合未來通訊技術發展之方向，爰修正為次世代行動通訊系統，以鼓勵發展高速傳輸、低延遲、高連接穩定並支援更多種類應用之通訊技術發展；為呼應「臺灣2050淨零排放」、AI發展等國家發展重要政策，爰於第一項修正擴大投資抵減項目，增加人工智慧、節能減碳等項目。\n\n三、為因應國際淨零趨勢，企業需大筆投資於低碳設備，且投入金額常動輒高達上百億元。爰修正第一項投資抵減金額上限之規定，提高至三十億元，以符合產業界實際需求，並鼓勵企業加速進行相關投資，提升國家整體產業競爭力。\n\n四、第二項未修正。\n\n五、修正第三項所定智慧機械之定義，考量本次修正增訂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為本條租稅優惠之適用項目，巨量資料提供大量數據訓練及改進人工智慧模型，可認屬人工智慧之內涵，為避免原屬智慧機械中人工智慧及巨量資料之智慧技術元素與該項目重複規範，爰將應用在智慧機械中人工智慧及巨量資料之智慧技術元素，整併納入第六項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之範疇，並配合調整文字。\n\n六、修正第四項次世代行動通訊系統之定義，包含但不限於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亦涵蓋其下一代及未來更次世代所發展出之行動通訊技術。\n\n七、第五項未修正。\n\n八、增訂第六項，明定人工智慧技術涵蓋之範疇，納入支出抵減範圍。\n\n九、增訂第七項節能減碳相關技術應用及開發、軟硬體之投資與服務採購之定義，納入支出抵減範圍。。\n\n十、原第六項移列為八項，內容未修正。\n\n十一、原第七項移列為第九項，修正次世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並納入人工智慧、節能減碳之軟硬體之投資與服務採購支出抵減之相關事項，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另酌做文字修正。","修正":"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次世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次世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亦涵蓋其下一代及未來更次世代所發展出之行動通訊技術者。\n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n\n第一項所稱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指運用機器學習演算法、深度學習演算法、大型語言模型或自然語言處理之技術元素，仿人類智慧進行認知、學習與推論，能大規模利用各類數據類型，形成產業所需之辨識、分類或生成等各式應用，優化企業營運或生產製造效能。\n第一項所稱節能減碳，指為應對氣候變化和減緩全球暖化，透過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廣清潔能源、減少碳排放等方式，以降低能源消耗及溫室氣體排放之技術投資、軟硬體及服務採購。\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八項智慧機械、次世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59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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