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761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761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1-19T21:15:23+08:00","提案日期":"2024-11-08","最新進度日期":"2024-11-12","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8/LCEWA01_110208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8/LCEWA01_110208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8_00107/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會期":"11-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08","2024-11-12"],"會議代碼":"院會-11-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3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吳春城","陳雪生","翁曉玲","馬文君","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國成","邱鎮軍","謝龍介","羅廷瑋","黃仁","廖偉翔","林沛祥","楊瓊瓔","蘇清泉"],"連署人":["陳昭姿","傅崐萁","高金素梅","牛煦庭","林思銘","吳宗憲","洪孟楷","盧縣一","張啓楷","陳菁徽","林憶君","張嘉郡","麥玉珍","羅智強","黃珊珊","王育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61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614","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吳春城、陳雪生、翁曉玲、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國成、邱鎮軍等16人，鑑於立法院業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並經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公布施行，明訂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以鼓勵銀髮族持續貢獻職場，為利其推動，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採計逾六十歲以後之老年給付保險年資，不以五年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民國一百十四年臺灣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突破20%，正式進入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定義之超高齡社會（Super-aged society）。鑑此，立法院業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並經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公布施行，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俾更多健康且有意願之銀髮族繼續投入勞動市場，以強化勞動力。\n二、惟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即六十五歲以後的保險年資不能採計，此規定實不利上述《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修法意旨「鼓勵健康且有意願高齡者續留職場」之推動，爰提案修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一次請領部分進行修正，放寬採計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不以五年為限，藉由取消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計算之上限，保障勞工退休後生活。","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n\n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0","說明":"一、根據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民國一百十四年臺灣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突破20%，正式進入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定義之超高齡社會（Super-aged society），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公布新修訂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不再強制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退休，可以讓更多健康且有意願之銀髮族持續貢獻職場，強化勞動力。\n\n二、現行規定「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不利六十五歲以上銀髮族延後退休，持續貢獻職場之推動，爰擬修訂為「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之老年給付。」，以符合新施行勞動基準法修法意旨。","修正":"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n\n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之老年給付。"}]}],"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61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614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614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614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