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780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780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2-03T18:13:42+08:00","提案日期":"2024-11-22","最新進度日期":"2024-11-22","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0_00013/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廖偉翔"],"連署人":["黃仁","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羅明才","鄭正鈐","蘇清泉","邱鎮軍","馬文君","羅廷瑋","張嘉郡","楊瓊瓔","傅崐萁","翁曉玲","陳菁徽","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80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800","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廖偉翔等18人，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且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之一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參考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新增「如受贈配偶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等事由，並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就因依系爭規定視為遺產之贈與，所增加之遺產稅負，不得以繼承人為該部分遺產稅負之納稅義務人，亦不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執行標的。」，特此修正，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n二、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之一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對照表":[{"law_id":"01515","law_name":"遺產及贈與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n\n一、被繼承人之配偶。\n\n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n\n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n\n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515:01515:1999-06-22-修正:19","說明":"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n\n二、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之一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修正":"第十五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n\n一、被繼承人之配偶。\n\n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n\n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n\n四、如有贈與配偶或繼承人，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等事由，而致使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非為同一人時，所增加之遺產稅負，不得以繼承人就該部分遺產稅為納稅義務人，亦不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執行標的。\n\n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80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80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80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80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