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797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797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2-09T18:15:02+08:00","提案日期":"2024-11-29","最新進度日期":"2024-11-29","法律編號":["03134"],"法律編號:str":["動物保護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1/LCEWA01_110211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1/LCEWA01_110211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1_00027/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瓊瓔","羅廷瑋","洪孟楷"],"連署人":["黃仁","謝龍介","馬文君","王育敏","林德福","陳超明","許宇甄","黃建賓","邱若華","丁學忠","林倩綺","林沛祥","涂權吉","鄭正鈐","賴士葆","蘇清泉","黃健豪","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97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971","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羅廷瑋、洪孟楷等21人，鑑於惡意傷害動物致死、傷之事件屢見不鮮，引起社會公憤。實務上因虐傷動物案件之判定標準嚴苛，導致許多明顯有虐待動物事實之情況，卻無法依《動物保護法》懲處，實有修法之必要，並刪除動物須為「複數」之前提，增加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也應依相關罰則論處，以減緩虐待動物事件發生，落實動物權益之維護，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說明":"一、動物保護觀念於社會興起，惟虐待動物情事時有所聞，綜觀其他先進國家對於虐待動物之罰則，以美國、日本為例，美國最高處以七年監禁，日本則面臨最高五年監禁或五百萬日元罰鍰，顯見我國現行罰金及刑責無法有效遏止類似事件，難以達成動物保護之目的。\n\n二、實務上發生虐待動物案件時，現有條文「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難以判定，導致許多虐待動物者仍行傷害動物之舉。且地方動保執法機關與委託辦理之協會為了將虐待動物者繩之以法，只能折損受虐動物生命才能以《動物保護法》定罪判罰，此舉實屬違反《動物保護法》核心價值，故有修法之必要。","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或器官功能損傷。\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5","說明":"許多動物傷害案例，伴隨藥物、槍械之手段故意造成動物死亡，惟現有法規定罪前提以複數動物死亡為要件，故刪除此前提，並增訂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均應予以重罰，以嚇阻虐待動物之行徑再發生。","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97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97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97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97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