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798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798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3-10T15:49:51+08:00","提案日期":"2024-11-29","最新進度日期":"2024-11-29","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1/LCEWA01_110211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1/LCEWA01_110211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1_00035/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賴瑞隆","陳秀寳","王美惠"],"連署人":["張雅琳","陳培瑜","李昆澤","邱議瑩","林岱樺","陳素月","李柏毅","沈伯洋","林宜瑾","邱志偉","蔡易餘","徐富癸","陳亭妃"],"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98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7980","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陳秀寳、王美惠等16人，鑒於近年被查獲之偽造、變照車輛牌照件數增多，不僅危害道路行駛安全，亦對治安造成一定隱藏風險，現行規定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最高可處一萬零八百元罰鍰，為有效遏止此行為，應加重處罰，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高速公路局統計，疑似偽造車牌的件數，2022年519件，2023年924件，2024年上半年共查獲1043輛車子使用偽變造車牌，超過去年整年924輛，約是去年同期331輛的3倍多。\n二、車牌為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行車許可憑證，屬特種文書，民眾私下製作、販售偽造車牌之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使用偽造車牌上路，除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最高可處10,800元罰鍰，為有效遏止此行為，應提高罰鍰加重處罰。","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n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n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n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n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n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n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n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n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n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n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n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17","說明":"一、因偽造車牌件數逐年增加，為有效遏止，應加重處罰。\n\n二、將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單獨成為一條，並修正文字。","修正":"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n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n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n三、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n四、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n五、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n六、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n七、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n八、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n九、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n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八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之牌照扣繳之；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牌照吊銷之。\n\n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n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將原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處罰另外規定。","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六個月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其車輛得沒入之，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無人應買者得銷毀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98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98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98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798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