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803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803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6-06T15:18:03+08:00","提案日期":"2024-11-29","最新進度日期":"2025-06-06","法律編號":["04818"],"法律編號:str":["地方制度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1/LCEWA01_110211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1/LCEWA01_110211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1_00062/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32670000","議案名稱":"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10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1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8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5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8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5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0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6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0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提案人":["盧縣一","黃仁","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035號","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黃仁、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等18人，鑒於103年12月25日直轄市轄內六個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茂林區、高雄市那瑪夏區）恢復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後，體現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中關於扶持及保障原住民自治及相關福利之意旨。惟自六個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公法人地位迄今，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情形甚至與改制前之山地鄉相較更為困窘！由於現行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中，原屬改制前山地鄉之稅捐及公共債務等財政權利並未加以恢復，故每年度之歲入來源亟需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始勉強得以維持，但除山地原住民區之人事及一般政務支出外，過去地方之基礎建設及社會福利等經費支出由於財政窘迫，使區務推展受阻、剝奪其財政自主權、嚴重衝擊地方發展！山地原住民區之財稅收入反而更加仰賴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統籌分配稅款、直轄市政府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七所設算之補助、以及透過提案向直轄市或中央政府各機關爭取計畫型、競爭型經費補助後，僅勉強維持其區內政務之推動。六個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明顯受制於直轄市政府，導致各原住民區區長爭取地方建設經費不易，爰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翁曉玲","徐欣瑩","陳玉珍","游顥","林沛祥","陳超明","林倩綺","涂權吉","黃建賓","廖先翔","林德福","陳菁徽","謝龍介","邱鎮軍"],"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之三　下列各款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n\n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n\n(二)山地原住民區組織之設立及管理。\n\n(三)山地原住民區新聞行政。\n\n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財務收支及管理。\n\n(二)山地原住民區財產之經營及處分。\n\n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福利。\n\n(二)山地原住民區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n\n(三)山地原住民區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n\n(四)山地原住民區調解業務。\n\n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n\n(二)山地原住民區藝文活動。\n\n(三)山地原住民區體育活動。\n\n(四)山地原住民區禮儀民俗及文獻。\n\n(五)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n\n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n\n山地原住民區廢棄物清除及處理。\n\n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道路之建設及管理。\n\n(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n\n(三)山地原住民區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n\n(四)山地原住民區觀光事業。\n\n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n\n(二)山地原住民區民防之實施。\n\n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公用及公營事業。\n\n(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共造產事業。\n\n(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n\n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4-01-14-修正:106","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n\n二、改制前之山地鄉，其自治事項中原明定其稅捐及公共債務之權利。惟改制後之山地原住民區現行本法針對其稅捐及公共債務之規定付之闕如。有鑑於保障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自主權利，應於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中予以明定。","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三　下列各款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n\n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n\n(二)山地原住民區組織之設立及管理。\n\n(三)山地原住民區新聞行政。\n\n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財務收支及管理。\n\n(二)山地原住民區財產之經營及處分。\n\n(三)山地原住民區稅捐。\n\n(四)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n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福利。\n\n(二)山地原住民區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n\n(三)山地原住民區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n\n(四)山地原住民區調解業務。\n\n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n\n(二)山地原住民區藝文活動。\n\n(三)山地原住民區體育活動。\n\n(四)山地原住民區禮儀民俗及文獻。\n\n(五)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n\n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n\n山地原住民區廢棄物清除及處理。\n\n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道路之建設及管理。\n\n(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n\n(三)山地原住民區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n\n(四)山地原住民區觀光事業。\n\n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n\n(二)山地原住民區民防之實施。\n\n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n\n(一)山地原住民區公用及公營事業。\n\n(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共造產事業。\n\n(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n\n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現行":"第八十三條之七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n\n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n\n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n\n三、其他相關因素。\n\n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4-01-14-修正:110","說明":"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直轄市按其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予以設算補助。惟改制前，各該山地鄉每一年度之歲入情形即非常困窘，現行規定若僅按其政府歲入中之稅課收入為其平均數，對於直轄市改制後，恢復公法人地位之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補助，無實質效益。故修正以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總預算歲出平均數為設算標準，始可充分保障山地原住民區未來之各項財政支出，真正維護改制後之區民福利。","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七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應逐年檢討，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n\n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n\n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總預算歲出平均數。\n\n三、不得低於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n\n四、其他相關因素。\n\n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公法人地位後其財政自主權，於本法中明定山地原住民區應分配之國稅，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關於鄉（鎮、市）規定辦理。\n\n三、山地原住民區應分配之國稅，逕撥補予山地原住民區，其補助方式經財政部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九　山地原住民區應分配之國稅，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關於鄉（鎮、市）規定辦理。\n\n前項應分配之國稅，應直接撥補予山地原住民區，保障其財政自主性；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洽商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及山地原住民區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公法人地位後其財政自主權，於本法中明定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及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稅法通則關於鄉（鎮、市）規定辦理。","修正":"第八十三條之十　山地原住民區財政之收入及支出，應準用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關於鄉（鎮、市）規定辦理。\n\n山地原住民區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準用地方稅法通則關於鄉（鎮、市）之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公法人地位後其財政自主權，於本法中明定山地原住民區之公共債務權利，準用公共債務法關於鄉（鎮、市）規定辦理。","修正":"第八十三條之十一　山地原住民區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n\n山地原住民區未償餘額比例，準用公共債務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原直轄市下所設之區公所，設置主任秘書乙職，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間。原山地鄉因升格改制為原住民區，且於103年12月25日山地原住民區恢復為公法人地位後，該區公所秘書一職僅薦任第八職等。影響原住民優秀公務人才之派任及升遷機會！爰於本次修正時逕於地方制度法中明定山地原住民區之秘書其官（職）等。","修正":"第八十三條之十二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置秘書一人，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說明":"鑑於103年12月25日直轄市轄內五個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茂林區、高雄市那瑪夏區）恢復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後，由於擁有公法人地位之山地原住民區係我國地方自治史上的創舉、立法初衷也係為維護我國原住民族自治權益、保障原鄉居民之參政權益，體現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中關於扶持及保障原住民自治及相關福利之意旨。惟自前年五個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公法人地位迄今，山地原住民區之公共建設、財政收支情形甚至與改制前之山地鄉相較更顯困窘!由於現行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中，原屬改制前山地鄉之稅捐及公共債務等財政權利並未加以恢復，故每年度之歲入來源亟需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始勉強得以維持，但除山地原住民區之人事及一般政務支出外，過去地方之基礎建設及社會福利等經費支出應現在都由直轄市政府統籌執行，剝奪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自主而卻僅能依賴直轄市政府之財政補助，使區務推展受阻、剝奪其財政自主權、衝擊地方發展！爰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予以修正。","提案編號":"20委11008035","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03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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