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813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813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2-25T15:14:32+08:00","提案日期":"2024-12-13","最新進度日期":"2024-12-17","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3/LCEWA01_110213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3/LCEWA01_110213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3_0001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秉叡"],"連署人":["黃捷","王正旭","賴惠員","林淑芬","張宏陸","陳俊宇","蘇巧慧","林宜瑾","張雅琳","吳沛憶","李柏毅","沈伯洋","郭昱晴","陳瑩","陳素月","王定宇","陳冠廷","蔡其昌"],"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13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139","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鑑於不動產交易中之稅法規定有關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之戶籍登記要件，土地增值稅自立法之初有關戶籍登記規範即納入直系親屬，而財產交易所得稅之重購退稅戶籍登記規定原為「受扶養直系親屬」才適用，後亦於108年修正為「直系親屬」，僅104年訂定的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戶籍登記規定非以直系親屬直接適用，顯未有一致性。為便利民眾遵循，就自住戶籍登記要件規定予以相同規範，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重購退稅是政府為了減輕民眾自住換屋的負擔，對於新屋與舊屋間的價格差異，給予一定比例的稅賦抵扣優惠，針對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及房地合一稅等皆有相似規定，因其要件須符合出售原有居住之房屋及購入新屋，故較無投機行為的性質。\n二、查房地合一減免規範中，自用住宅之戶籍登記要件，為「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此規定為因應我國社會家庭組成有小家庭（核心家庭）化趨勢，家庭組成於子女成年後分家的多，因此將條件限定為未成年子女。同時將居住滿六年作為要件，以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避免投機行為。而第十四條之八重購退稅之戶籍登記要件亦比照相同成員規定。\n三、然房地合一稅適用是採買賣年度區分，基本上為105年1月1日後購入房屋者適用，與家庭組成無關，若因此而做重購退稅差別規範，理由顯有不足；且財產交易所得稅之戶籍登記規定於108年修正，也沒有朝向限縮要件的趨勢，而是朝土地增值稅之方向放寬規範，更凸顯房地合一稅限縮規定之突兀。\n四、現今因房價上漲及不婚不生族增加，許多家庭為了節省開支或並無分家的理由等因素，許多人成年之後仍與長輩長期同住，若因此情形下而進行資產規劃，恐因此無法享有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的減稅優惠。\n五、為落實政府減稅美意，並將不動產交易相關稅制之抵扣規定一致化，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之八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n\n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n\n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15-06-05-修正:38","說明":"一、新增第四項。\n\n二、重購退稅是政府為了減輕民眾自住換屋的負擔，對於新屋與舊屋間的價差，給予稅賦抵扣優惠，針對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及房地合一稅等皆有相似規定，因其要件須符合出售原有居住之房屋及購入新屋，故較無投機行為的性質。\n\n三、現今因房價上漲及不婚不生族增加，許多家庭為了節省開支或並無分家的理由等因素，許多人成年之後仍與長輩長期同住，若因此情形下而進行資產規劃，恐因此無法享有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的減稅優惠。\n\n四、比照現行土地稅法及財產交易所得稅之重購退稅戶籍登記要件規定，將「未成年子女」修正為直系親屬。","修正":"第十四條之八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n\n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n\n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n\n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自住房屋、土地情形指符合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13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13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13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13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