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825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825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12-25T15:15:56+08:00","提案日期":"2024-12-13","最新進度日期":"2024-12-17","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3/LCEWA01_110213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3/LCEWA01_110213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3_00035/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會期":"11-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12-13","2024-12-17"],"會議代碼":"院會-11-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提案人":["李坤城","王美惠"],"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251號","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俊憲","羅美玲","沈發惠","林月琴","陳培瑜","黃捷","吳琪銘","鍾佳濱","陳俊宇","張雅琳","吳沛憶","李柏毅","林宜瑾","何欣純","蘇巧慧","陳秀寳"],"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現役軍人。\n\n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n三、軍事學校學生。\n\n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n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n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n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6-11-18-修正:33","說明":"一、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增訂第一項第五款「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以避免就職後再解職之法律爭議。\n\n二、原第一項第五款改列第六款。","修正":"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現役軍人。\n\n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n三、軍事學校學生。\n\n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n五、具有外國國籍者。\n六、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n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n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說明":"一、依據國籍法二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n二、但現行選舉罷免法中，並無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是採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然而，在當事人刻意隱瞞或是相關機關人員不熟悉法令，未要求提出喪失國籍證明，以致就職後，必須解除職務及追討溢領之薪資及相關費用的法律爭議。\n三、因此，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以避免就職後再解職之法律爭議。","提案編號":"20委11008251","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25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25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25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25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