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827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827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6-16T15:18:27+08:00","提案日期":"2024-12-27","最新進度日期":"2025-06-16","法律編號":["04664"],"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5/LCEWA01_110215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5/LCEWA01_110215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5_00041/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91/11443008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91/11443008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35460000","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31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9人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2467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69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2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31人「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9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9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1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提案人":["徐欣瑩","洪孟楷","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273號","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洪孟楷、廖偉翔等27人，鑒於公務機關內的職場霸凌事件頻傳，且面對霸凌時無適當、有效可信賴之救濟機制保障其權益。為改善公務體系職場環境、保障公務員尊嚴與權益，爰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楊瓊瓔","廖先翔","張智倫","黃仁","黃建賓","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林思銘","謝龍介","羅智強","陳超明","葛如鈞","徐巧芯","高金素梅","謝衣鳯","邱若華","陳雪生","林倩綺","邱鎮軍","翁曉玲","陳玉珍","林沛祥","丁學忠","顏寬恒"],"對照表":[{"law_id":"04664","law_name":"公務人員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20","說明":"為保障軍公教人員值勤安全，各機關應提供執行職務必要之裝備。","修正":"第十八條　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裝備及良好工作環境。"},{"現行":"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21","說明":"新增第二項，明訂總統府、各院、各中央一級及二級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等應於規定日期前完成該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總統府、各院、各中央一級及二級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等應於○年○月○日前，完成各該機關前項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現行":"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22","說明":"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判斷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的疑慮時，除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應立即暫時停止執行以保障公務人員安全。","修正":"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除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應暫時停止執行。"},{"現行":"第二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n\n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n\n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17-05-26-修正:27","說明":"除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外，機關應提供而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公務人員值勤時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亦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修正":"第二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n\n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n\n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得請求服務機關償還之。","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26","說明":"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發生之墊支費用，應請服務機關償還之。","修正":"第二十四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墊支之費用，服務機關應償還之。"},{"現行":"第二十四條之一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n\n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n\n(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n\n(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n\n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n\n(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n\n(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n\n(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17-05-26-修正:31","說明":"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發生之墊支費用，服務機關償還應不受時效影響。","修正":"第二十四條之一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n\n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n\n(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n\n(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n\n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n\n(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n\n(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保訓會知有服務機關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處置不當時，得依本法主動進行調查。","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　保訓會知有服務機關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處置不當時，得依本法主動進行調查。\n\n其調查程序，準用本章規定。"},{"現行":"第八十九條　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n\n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95","說明":"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當事人之申請，就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修正":"第八十九條　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n\n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申請，就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現行":"第一百零二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n\n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n\n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n\n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n\n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n\n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n\n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17-05-26-修正:115","說明":"政府機關之勞務承攬工作人員應準用本法之規定。","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n\n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n\n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n\n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n\n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留用人員及勞務承攬之工作人員。\n\n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n\n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說明":"一、修正第十八條，為保障軍公教人員值勤安全，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裝備。\n二、新增第二項，明訂總統府、各院、各中央一級及二級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等應於規定日期前完成該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保障公務人員於基本權益遭受侵害時得於法有據提出救濟。\n三、修正第二十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判斷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的疑慮時，除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應立即暫時停止執行以保障公務人員安全。\n四、修正第二十一條，除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外，機關應提供而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公務人員值勤時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亦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n五、修正第二十四條、二十四條之一，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發生之墊支費用，應請服務機關償還之，且公務人員財產請求權不受時效限制。\n六、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知有服務機關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處置不當時，得依本法主動進行調查，其調查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n七、修正第八十九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行政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當事人之申請，就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n八、修正第一百零二條，公務機關勞務承攬工作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提案編號":"20委11008273","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27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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