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858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858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1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8-21T12:14:52+08:00","提案日期":"2025-01-10","最新進度日期":"2025-08-20","法律編號":["04813"],"法律編號:str":["行政區劃程序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7/LCEWA01_110217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7/LCEWA01_110217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7_00041/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452/11440014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452/114400145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0","2025-01-14"],"會議代碼":"院會-11-2-17"},{"會期":"11-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0","2025-01-14"],"會議代碼":"院會-11-2-17"},{"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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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n\n一、涉及省、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n\n二、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前項核定，應包括實施日期；其日期應配合相關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之日。\n\n行政區劃計畫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於六十日內不予核定者，各級機關得依公民投票法規定，提出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投票結果公告後，依其結果辦理之。"},{"說明":"一、考量行政區劃涉及各相關機關業務，爰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負責審議行政區劃計畫。至所需工作人員，則由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n\n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組成人員人數及性別比例等事項。","增訂":"第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行政區劃計畫，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n\n前項成員人數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說明":"明定行政區劃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發布行政區劃計畫，並公告其實施日期。","增訂":"第十三條　涉及省、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畫發布，並公告其實施日期。\n\n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畫發布，並公告其實施日期。"},{"說明":"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於行政區劃計畫發布後，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有關業務及財產之改隸。\n\n二、第二項明定有關財產產權移轉歸屬劃分原則。又本法規定之公用不動產移轉，非屬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之處分行為，無須徵得該管區內民意機關之同意。\n\n三、第三項明定移轉及交接事項之完成期限。\n\n四、第四項明定移轉及交接事項，遇有爭議時之處理程序。\n\n五、第五項就行政區劃後相關行政區域內業務、財產之移轉、交接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以資周延。","增訂":"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於行政區劃計畫發布後，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業務之移轉及交接之事項。\n\n二、關於財產之移轉及交接之事項。\n\n三、關於業務、財產之移轉及交接之爭議協調事項。\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n\n前項第二款財產，其移轉劃分原則如下：\n\n一、原行政區域所屬之機關（構）及學校改隸後，其經管之不動產，其中公用部分產權移轉行政區劃後之行政區域；非公用部分，仍屬原行政區域所有。動產部分，其屬行政區劃後之行政區域需要使用者，隨同移轉；不需使用者，仍屬原行政區域所有。\n\n二、坐落行政區劃後之行政區域內之原行政區域所屬房地，其屬公用及作公共設施使用之公用財產，其產權移轉行政區劃後之行政區域；其餘仍歸原行政區域。\n\n三、非屬行政區劃相關行政區域所有之財產，仍依原有權屬。\n\n四、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原行政區域廢止時，其屬原行政區域之財產，歸屬於行政區劃後之行政區域。\n\n第一項移轉及交接之事項，應於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前完成。\n\n各級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第一項第三款事項，經協調仍無法解決時，得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n\n行政區劃後相關行政區域內業務、財產之移轉、交接、爭議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計畫應辦理事項，並於一定期間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行政界線之管理。","增訂":"第十五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應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該計畫豎立界標、測繪界線與界標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繪具圖說，於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說明":"一、明定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自治法規之處理原則。\n\n二、為免新設行政區域之自治法規，因立法不及而影響政務及業務推動，爰於第一款規定得繼續適用。惟為避免新設行政區域之立法怠惰，爰併規定該等自治法規繼續適用之最長期間。\n\n三、第三款所定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規定，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增訂":"第十六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自治法規之處理原則如下：\n\n一、新設之行政區域，有繼續適用原行政區域自治法規之必要者，得由新設之地方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其繼續適用期間不得逾二年。\n\n二、廢止之行政區域，其自治法規，除依前款規定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外，應由新設之地方政府廢止。\n\n三、非屬前二款之情形者，原行政區域之自治法規，應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修正或廢止。"},{"說明":"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機關（構）及學校預算之執行及處理程序。","增訂":"第十七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預算之執行，依下列方式處理：\n\n一、其業務未移轉者：原機關（構）及學校依原列預算繼續執行。\n\n二、其業務經移轉者：承受機關（構）及學校仍以移轉前原列相關預算繼續執行。"},{"說明":"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即中央法規）之適用、公務人員移撥等事項，均可能涉及中央法規之適用問題，原則上應配合修正。為解決在中央法規修正前過渡期間之適用爭議，爰規定準用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五項至第九項之規定。","增訂":"第十八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之適用及公務人員移撥等事項，準用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說明":"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增訂":"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58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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