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864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864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3-13T18:15:43+08:00","提案日期":"2025-01-17","最新進度日期":"2025-03-04","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8/LCEWA01_110218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8/LCEWA01_110218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8_00027/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偉翔","林沛祥","游顥","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連署人":["陳超明","張啓楷","徐巧芯","林德福","黃建賓","邱鎮軍","陳玉珍","陳菁徽","陳雪生","洪孟楷","廖先翔","涂權吉","王育敏","林思銘","翁曉玲","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64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645","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林沛祥、游顥、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等22人，鑑於少子化情形日漸嚴重，業成國安危機。為鼓勵教職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讓教職人員留職停薪，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少子化情況加劇，業成國家危機。教職人員群體相較於一般民間企業，職涯穩定性較高。為鼓勵教職人員為增產報國之先行表率，增設相關配套措施彈性，以減緩少子化持續惡化情形，提案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之教職人員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彰顯對待育嬰留職停薪教職人員公平性。\n二、教職人員限於本條例施行後，方得選擇全額負擔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於第八條定有明文限制，且以本條例施行前後為斷。此規定致施行前同樣具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之人員，無法自費補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資，顯有失公平。\n三、育嬰留職停薪教職人員選擇負擔繳付全額費用以補足年資，於本條例施行前具資格者數量尚屬少數，政府不至於增加過多額外支出。","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n\n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n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n\n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21-12-28-修正:11","說明":"一、鑒於少子化情況加劇，業成國家危機。教職人員群體相較於一般民間企業，職涯穩定性較高。為鼓勵教職人員為增產報國之先行表率，增設相關配套措施彈性，以減緩少子化持續惡化情形，提案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之教職人員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彰顯對待育嬰留職停薪教職人員公平性。\n\n二、教職人員限於於本條例施行後，方得選擇全額負擔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於本條定有明文限制，且以本條例施行前後為斷。此規定致施行前同樣具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之人員，無法自費補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資，顯有失公平。\n\n三、育嬰留職停薪教職人員選擇負擔繳付全額費用以補足年資，於本條例施行前具資格者數量尚屬少數，政府不至於增加過多額外支出。","修正":"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n\n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n\n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n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n\n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64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64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64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64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