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865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865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3-13T18:16:02+08:00","提案日期":"2025-01-17","最新進度日期":"2025-03-04","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8/LCEWA01_110218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8/LCEWA01_110218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8_00033/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會期":"11-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4"],"會議代碼":"院會-11-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明才"],"連署人":["賴士葆","顏寬恒","洪孟楷","馬文君","陳雪生","邱鎮軍","鄭正鈐","牛煦庭","黃建賓","林沛祥","林德福","魯明哲","陳菁徽","涂權吉","張嘉郡","翁曉玲","徐巧芯","游顥","陳玉珍","楊瓊瓔","傅崐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65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659","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按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規定，遺贈稅的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遺贈稅課稅級距上次調整為民國106年，民國114年適用的CPI與2017年適用指數相較，上漲12.42%，財政部因而公告調升114年度起適用之課稅級距金額，已超過原定遺產稅、贈與稅計算所定數額，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以調修遺贈稅課稅級距之適法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財政部公告，民國114年遺產稅課稅級距調整為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5,621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適用稅率15%、超過1億1,242萬元適用稅率20%；贈與稅課稅級距調高為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2,811萬元至5,621萬元適用稅率15%、超過5,621萬元適用稅率20%。","對照表":[{"law_id":"01515","law_name":"遺產及贈與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n\n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n\n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law_content_id":"01515:01515:2017-04-25-修正:22","說明":"按消費者物價指數及財政部試算調修遺產稅起徵基準點。","修正":"第十三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n\n二、超過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至一億一千二百四十二萬元者，課徵五百六十二萬一千元，加超過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n\n三、超過一億一千二百四十二萬元者，課徵一千四百零五萬二千五百元，加超過一億一千二百四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現行":"第十九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n\n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n\n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n\n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law_content_id":"01515:01515:2017-04-25-修正:31","說明":"按消費者物價指數及財政部試算調修贈與稅起徵基準點。","修正":"第十九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二千八百十一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n\n二、超過二千八百十一萬元至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者，課徵二百八十一萬一千元，加超過二千八百十一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n\n三、超過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者，課徵七百零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n\n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現行":"第五十八條之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515:01515:2017-04-25-修正:81","說明":"修正施行日期。","修正":"第五十八條之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65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65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65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65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