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866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866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6-06T15:17:22+08:00","提案日期":"2025-01-17","最新進度日期":"2025-06-06","法律編號":["04818"],"法律編號:str":["地方制度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8/LCEWA01_110218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8/LCEWA01_110218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8_00039/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32670000","議案名稱":"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10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1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8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5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8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9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5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0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0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0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范雲","黃捷","賴惠員","張宏陸","蘇巧慧","許智傑","何欣純"],"連署人":["吳沛憶","林淑芬","陳培瑜","張雅琳","陳秀寳","林楚茵","劉建國","王世堅","林宜瑾","郭昱晴","羅美玲","王正旭","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陳素月","鍾佳濱","吳琪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66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660","案由":"本院委員范雲、黃捷、賴惠員等17人，有鑑於我國已於2007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為確保政府施政關注多元面向、實質促進女性參政，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1999年修正的《地方制度法》進一步設立地方選舉中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該制度自2002年地方大選首次實施，適用於縣市議員選舉，顯示出對女性參政的保障與支持。然依照本法，僅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應當選人數超過四人以上之選區，才適用障名額規定；應當選人數三人以下的小選區，女性參政無法受到保障。\n二、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2012年正式生效，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2024年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公布第40號一般性建議，要求各國應達成女性參政比例達50%，並以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女性參政權，以促進政治或決策之性別平等實現。\n三、研究指出，現行制度對女性參政的積極作用已飽和，2022年全國地方議員選舉，有22.11%的選區沒有任何女性議員。而與縣市層級的女性議員相比，鄉鎮市區層級的女性代表比例更低，全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裡，有46.71%的選區沒有女性代表當選。以上研究結果，顯示現行婦女參政保障制度之不足，且城鄉差距問題依然存在，無法保障到較小選區。\n四、為回應現行制度對實際影響已趨飽和，並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範，爰提案修正本條，提高婦女保障名額比例至三分之一，並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中立配額，確保任何性別當選比例，每三人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此改革將延續對女性參政的保障，且於女性比例較高的選區，亦能保障男性參政權，促進選舉結果之性別平衡與多元性。","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n\n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n\n一、直轄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二、縣（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縣（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但依第二目規定計算無原住民議員名額者，原住民人口應計入之。\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無山地鄉之縣（市）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人口數均未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且原住民人口數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三)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依前二目規定計算之名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議員名額。\n\n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n\n(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n\n(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n\n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縣（市）區域議員名額多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者，除離島縣人口多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人口五千人以上，其餘縣（市）人口多於四萬人以上者外，以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為其名額，不適用第二項規定。\n\n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直轄市及有山地鄉之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市及無山地鄉之縣選出之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山地鄉以外之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24-07-16-修正:47","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1999年修正的《地方制度法》進一步設立地方選舉中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該制度自2002年地方大選首次實施，適用於縣市議員選舉，顯示出對女性參政的保障與支持。然依照本法，僅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應當選人數超過四人以上之選區，才適用障名額規定；應當選人數三人以下的小選區，女性參政無法受到保障。\n\n二、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於2012年正式生效，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2024年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公布第40號一般性建議，要求各國應達成女性參政比例達50%，並以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女性參政權，以促進政治或決策之性別平等實現。\n\n三、研究指出，現行制度對女性參政的積極作用已飽和，2022年全國地方議員選舉，有22.11%的選區沒有任何女性議員。而與縣市層級的女性議員相比，鄉鎮市區層級的女性代表比例更低，全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裡，有46.71%的選區沒有女性代表當選。以上研究結果，顯示現行婦女參政保障制度之不足，且城鄉差距問題依然存在，無法保障到較小選區。\n\n四、為回應現行制度對實際影響已趨飽和，並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範，爰提案修正本條，提高婦女保障名額比例至三分之一，並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中立配額，確保任何性別當選比例，每三人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此改革將延續對女性參政的保障，且於女性比例較高的選區，亦能保障男性參政權，促進選舉結果之性別平衡與多元性。","修正":"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n\n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n\n一、直轄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二、縣（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縣（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但依第二目規定計算無原住民議員名額者，原住民人口應計入之。\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無山地鄉之縣（市）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人口數均未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且原住民人口數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三)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依前二目規定計算之名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議員名額。\n\n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n\n(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n\n(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n\n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縣（市）區域議員名額多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者，除離島縣人口多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人口五千人以上，其餘縣（市）人口多於四萬人以上者外，以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為其名額，不適用第二項規定。\n\n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三人者，每三人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比例。\n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達三人者，每三人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比例；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達三人者，每三人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比例。\n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66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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