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875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875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3-05T18:15:39+08:00","提案日期":"2025-02-25","最新進度日期":"2025-02-25","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2/LCEWA01_110302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2/LCEWA01_110302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2_00018/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2-25"],"會議代碼":"院會-11-3-2"},{"會期":"11-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2-25"],"會議代碼":"院會-11-3-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黃健豪","羅廷瑋","林沛祥","謝龍介"],"連署人":["賴士葆","洪孟楷","邱鎮軍","陳雪生","游顥","黃建賓","牛煦庭","楊瓊瓔","麥玉珍","高金素梅","翁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75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8754","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黃健豪、羅廷瑋、林沛祥、謝龍介等16人，有鑑於現行「遺贈稅法」規定，遺贈稅的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累計上漲10%以上，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而遺贈稅課稅級距上次調整為2017年，累計漲幅已達12.42%，財政部所公告114年度起適用之額度，已遠超當前遺產稅、贈與稅計算所明定數額。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財政部公告擬調整，2025年遺產稅課稅級距調整為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5,621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適用稅率15%、超過1億1,242萬元適用稅率20%；贈與稅課稅級距調高為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2,811萬元至5,621萬元適用稅率15%、超過5,621萬元適用稅率20%。\n二、然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遺產稅率計算」為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贈與稅率計算」為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n三、基於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距前次2017年累計至今，漲幅已達12.42%，根據本法訂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遺產及贈與稅率計算卻有必要調修，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以達調修遺產稅課稅級距之適法性。","對照表":[{"law_id":"01515","law_name":"遺產及贈與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n\n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n\n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law_content_id":"01515:01515:2017-04-25-修正:22","說明":"本條文訂定課徵遺產稅計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及財政部試算調修起徵基準點。","修正":"第十三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n\n二、超過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至一億一千二百四十二萬元者，課徵五百六十二萬一千元，加超過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n\n三、超過一億一千二百四十二萬元者，課徵一千四百零五萬二千五百元，加超過一億一千二百四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現行":"第十九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n\n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n\n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n\n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law_content_id":"01515:01515:2017-04-25-修正:31","說明":"本條文訂定課徵贈與稅計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及財政部試算調修起徵基準點。","修正":"第十九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二千八百十一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n\n二、超過二千八百十一萬元至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者，課徵二百八十一萬一千元，加超過二千八百十一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n\n三、超過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者，課徵七百零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千六百二十一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n\n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現行":"第五十八條之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515:01515:2017-04-25-修正:81","說明":"酌修原條文修正時間。","修正":"第五十八條之二　本法依條文修正通過日期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875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754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754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8754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