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907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907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3-05T21:15:32+08:00","提案日期":"2025-02-25","最新進度日期":"2025-02-25","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2/LCEWA01_110302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2/LCEWA01_110302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2_00032/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2-25"],"會議代碼":"院會-11-3-2"},{"會期":"11-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2-25"],"會議代碼":"院會-11-3-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林沛祥","羅廷瑋","邱鎮軍"],"連署人":["蘇清泉","黃仁","吳春城","鄭正鈐","陳玉珍","盧縣一","牛煦庭","張智倫","黃健豪","林德福","謝龍介","邱若華","廖先翔","羅智強","丁學忠","黃建賓","陳菁徽","陳永康","翁曉玲","廖偉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07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078","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羅廷瑋、邱鎮軍等24人，有鑑於多數直轄市、縣（市）長期以來以預算不足或節省人事成本為由，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需求為聘任一學年期間之代理教師，聘期僅十或十一個月，多半扣除暑假期間，未能給予完整之一學年聘期，造成大量代理教師技術性在暑假期間失業，而無法享有相關保險或領取失業給付之基本保障。爰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代理教師之聘期相關辦法應由中央主管定之，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期聘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55","說明":"一、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代理教師原則上不能兼任行政職，然而實務上有部分縣市僅針對再聘、兼任導師或兼任行政職之代理教師才給予完整之一年聘期。使得代理教師為獲得完整聘期，只能同意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的意旨相違。且大量由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恐讓校園行政經驗難以傳承。\n\n二、因地方政府財政資源不同，導致各縣市代理教師聘期規定不一，無法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便以十個月聘期來自聘代理教師，由開學起算到學期結束，暑假時，教師本應配合進修、備課卻不支付薪資，不合理的待遇導致代理教師流動率高，無法將人才留住，使孩子被迫年年換老師，嚴重影響學生教育權。\n\n三、綜上，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代理教師之聘期相關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並新增第三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期聘任，給予完整一學期或一學年之聘期。\n\n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修正":"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期聘任。但代理教師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學年起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n\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07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078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078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9078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