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937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937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23T12:21:28+08:00","提案日期":"2025-03-07","最新進度日期":"2025-12-22","法律編號":["07304"],"法律編號:str":["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4/LCEWA01_110304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4/LCEWA01_110304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4_00029/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會期":"11-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3-07","2025-03-12"],"會議代碼":"院會-11-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2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81950000","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742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74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6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8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8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0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8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3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1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7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6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0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0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1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5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8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57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5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王定宇","王美惠","陳冠廷"],"連署人":["張雅琳","陳素月","羅美玲","吳沛憶","黃秀芳","蔡易餘","黃捷","李坤城","陳秀寳","陳培瑜","沈伯洋","王正旭","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劉建國","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93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9370","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王美惠、陳冠廷等18人，按詐欺犯罪之被害人主要是受到財產損害，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雖已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章參照），然多數被害人向詐欺犯行為人提起民事訟訟請求損害賠償並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之後，實際上未必能獲得真正的賠償，僅能取得債權憑證，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執行，藉由法院民事執行運用法律賦予之各種強制措施，讓義務人履行繳納義務達成賠償被害人損害之目的。鑑於詐欺犯罪行為人如積欠被害人債務未完全清償前，卻仍享受奢華生活，對於大多數詐欺受害之民眾極不公平。為提升民事執行效能，並協助詐欺被害人之財產損害能早日獲得賠償，回復正常生活，本席等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行政執行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禁奢條款」，並明定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審酌之因素及違反禁止命令之法律效果，以有效杜絕詐欺犯罪行為人意圖脫免責任之僥倖心態，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詐欺犯罪行為人如積欠被害人債務未完全清償前，卻仍享受奢華生活，對於大多數詐欺受害之民眾極不公平。為提升民事執行效能，並協助詐欺被害人之財產損害能早日獲得賠償，回復正常生活，本席等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行政執行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禁奢條款」，並明定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審酌之因素及違反禁止命令之法律效果，以有效杜絕詐欺犯罪行為人意圖脫免責任之僥倖心態。\n二、明定本條規範對象為第一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義務人，且逾越一般人生活之花費，無論係義務人自身之財產支應或由第三人提供者，均在禁止之列。另考量禁止命令係限制義務人之財產管理處分權，為符合比例原則，適用範圍不宜太廣，爰明定須具備「於未完全清償被害人前」、「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要件，法院始得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聲請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又為使義務人知悉其受限制之具體事項，俾資遵循，民事執行處核發禁止命令，應載明本項所列各款之限制事項，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所定「利害關係人」係指與義務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例如債權人或被害人。第四項序文及各款之「一定金額」，則於第五項授權由法務部定之，俾便因應社會情況，彈性調整。\n三、民事執行處核發之禁止命令，僅限制義務人不得為特定活動，對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並無拘束力，其與第三人間法律行為之效力，仍應依民法等相關法律認定，不受禁止命令影響；又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禁止命令有侵害利益之情事者，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明異議，以為救濟，併此敘明。\n四、基於民事執行處對義務人生活程度之限制，涉及憲法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自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爰於第六項明定民事執行處於核發禁止命令前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又民事執行處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是否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及核發禁止命令時所應考量之各種因素，宜有明文規定，以期慎重，爰明定於第七項。\n五、本條僅限制義務人在執行程序中之生活程度，一旦執行程序終結，例如清償完畢、移送機關撤回、民事執行處終止執行、核發債權憑證、執行期間屆滿等，即無繼續限制之必要，爰於第八項明定民事執行處應解除其限制，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n六、為期發揮規範功能，第九項明定違反禁止命令規定之法律效果。義務人之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並經民事執行處核發禁止命令後，復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再經由民事執行處踐行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等事項之嚴謹程序，如仍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即擬制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該當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項第一款之要件，民事執行處自應依強制執行法拘提、管收相關條規定處理，以促其履行義務。","對照表":[{"law_id":"07304","law_nam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n\n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n\n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61","說明":"一、第四項至第九項新增。\n\n二、詐欺犯罪行為人如欠達被害人相當金額金錢債務未完全清償前，卻仍享受奢華生活，對於大多數詐欺受害之民眾極不公平。為提升民事執行效能，並協助詐欺被害人之財產損害能早日獲得賠償，回復正常生活，本席等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行政執行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禁奢條款」，並明定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審酌之因素及違反禁止命令之法律效果，以有效杜絕詐欺犯罪行為人意圖脫免責任之僥倖心態。\n\n三、明定本條規範對象為第一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義務人，且逾越一般人生活之花費，無論係義務人自身之財產支應或由第三人提供者，均在禁止之列。另考量禁止命令係限制義務人之財產管理處分權，為符合比例原則，適用範圍不宜太廣，爰明定須具備「於未完全清償被害人前」、「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要件，法院始得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聲請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又為使義務人知悉其受限制之具體事項，俾資遵循，民事執行處核發禁止命令，應載明本項所列各款之限制事項，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所定「利害關係人」係指與義務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例如債權人或被害人。第四項序文及各款之「一定金額」，則於第五項授權由法務部定之，俾便因應社會情況，彈性調整。\n\n四、民事執行處核發之禁止命令，僅限制義務人不得為特定活動，對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並無拘束力，其與第三人間法律行為之效力，仍應依民法等相關法律認定，不受禁止命令影響；又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禁止命令有侵害利益之情事者，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明異議，以為救濟，併此敘明。\n\n五、基於民事執行處對義務人生活程度之限制，涉及憲法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自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爰於第六項明定民事執行處於核發禁止命令前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又民事執行處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是否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及核發禁止命令時所應考量之各種因素，宜有明文規定，以期慎重，爰明定於第七項。\n\n六、本條僅限制義務人在執行程序中之生活程度，一旦執行程序終結，例如清償完畢、移送機關撤回、民事執行處終止執行、核發債權憑證、執行期間屆滿等，即無繼續限制之必要，爰於第八項明定民事執行處應解除其限制，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n\n七、為期發揮規範功能，第九項明定違反禁止命令規定之法律效果。義務人之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並經行政執行處核發禁止命令後，復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再經由民事執行處踐行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等事項之嚴謹程序，如仍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即擬制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該當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項第一款之要件，民事執行處自應依強制執行法拘提、管收相關條規定處理，以促其履行義務。","修正":"第五十四條　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n\n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n\n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n\n第一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義務人，於未完全清償被害人前，其花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n\n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n\n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n\n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n\n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n\n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n\n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n\n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n\n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n\n民事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民事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n\n民事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四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n\n民事執行處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四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n\n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項之禁止命令者，民事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民事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拘提、管收相關規定處理。"}]}],"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937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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