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025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025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6-18T18:22:54+08:00","提案日期":"2025-04-18","最新進度日期":"2025-06-18","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8_00006/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708/114210070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708/114210070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36220000","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及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0246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98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7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7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7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5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鍾佳濱","郭國文"],"連署人":["陳亭妃","莊瑞雄","王美惠","沈伯洋","吳沛憶","林月琴","郭昱晴","陳俊宇","王正旭","林岱樺","徐富癸","黃捷","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坤城","李柏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5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254","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郭國文等17人，為將台灣打造成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並擴大經營我國金融、證券及保險業之國際市場，提升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銷售商品之競爭力，實現壯大資產管理、普惠永續融合、促進財富管理、資金投入公建、擴大投資台灣等五大計畫，期許至2030年，金融業資產管理規模翻倍達60兆元，爰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業務之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n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二十二條之十六）","對照表":[{"law_id":"01541","law_name":"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541:01541:1997-09-25-修正:14","說明":"鑒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屬不計入課稅之所得，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中減除，爰修正本條。","修正":"第十三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現行":"第二十二條之七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n\n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五年。","law_content_id":"01541:01541:2013-05-31-修正:36","說明":"一、鑒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屬不計入課稅之所得，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中減除，爰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為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並擴大經營我國證券業之國際市場，提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銷售商品之競爭力。綜上，租稅優惠期間有再予展延之必要，爰修正本條第五項。","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七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n\n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現行":"第二十二條之十六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支付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保險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所產生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n\n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年。但於上開期間訂定之保險契約，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且不得超過三十年。\n\n第一項至第三項但書所定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由金管會會商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41:01541:2015-01-22-修正:46","說明":"一、鑒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屬不計入課稅之所得，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中減除，爰修正本條第一項。\n\n二、為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並擴大經營我國保險業之國際市場，提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商品之競爭力。綜上，租稅優惠期間有再予展延之必要，爰修正本條第五項。","修正":"第二十二條之十六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支付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保險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所產生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n\n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於上開期間訂定之保險契約，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且不得超過三十年。\n\n第一項至第三項但書所定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由金管會會商財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5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254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254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254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