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0266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0266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5-07T15:22:36+08:00","提案日期":"2025-04-25","最新進度日期":"2025-04-29","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9_0008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提案人":["何欣純","吳思瑤","陳亭妃","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66號","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吳思瑤、陳亭妃、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2人，鑒於中小學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之日常工作時間相同，皆為以全部時間處理學校課務之全職之教育人員。然查，現行相關規範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敘薪時，得不採計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而導致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雖同工卻不同酬，對於代理教師權益之保障顯有不足。為充實教師人力，提升整體教育環境品質，爰擬具「教師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準用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易餘","李柏毅","李昆澤","陳俊宇","黃秀芳","鍾佳濱","陳秀寳","沈發惠","徐富癸","王美惠","王正旭","王義川","沈伯洋","李坤城","陳素月","吳琪銘","賴惠員"],"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教師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新增：有鑑於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已就「教師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之條件有相對明確規範，爰此於此次修法明定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準用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規定。\n\n三、第二項新增：為鼓勵教育從業者考取教師資格檢定，以及學校機構聘用具正式教師資格之教師，允宜明定前項所稱之代理教師，以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　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準用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規定。\n\n前項代理教師，以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說明":"一、教育為國家社會發展之基礎，教育工作者則肩負為國家育人造才之重任。是以，所謂「十年樹木，百年樹人」，便揭櫫國家培養人才之不易，而亟需國家持續投入教育資源，完善教育環境及制度之佈建。蓋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分為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其中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換言之，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相同，皆為協助學校教學活動及學生輔導事務之推行之全職教育工作者。\n二、統計資料顯示，113學年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中，每10名教師中便有逾1名為代理教師（附表一參照）。然而，代理教師之工作內容雖與專任教師並無根本差異，但兩者之待遇及權益保障顯有落差。經查，教育部於2022年及2023年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提升代理教師聘期及給假保障，並明定「聘期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之平時考核，公立學校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然而，對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之採計與否，至今尚無統一規範，一但代理教師到他校或其他縣市任教，其職前年資將無從認列，導致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雖同工卻不同酬。進一步言之，儘管目前有部分縣市採計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但不採計之縣市仍為多數。在同工不同酬之前提下，可能導致部分地方政府為節省經費而聘用代理教師，而形成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學生「三輸」之局面。\n三、再者，憲法法庭已於2024年裁判現行聘任辦法部分違憲，至遲於判決宣示日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參照上開意旨，並且為保障國民平等受教育之機會，應由中央就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為統一立法，並且依國民經濟之進展，提高教育工作者之待遇。\n四、此外，依據113學年度統計資料（附表一），各教育階段代理教師佔全體教師比例分別為高中：5%、國中：17.8%及國小：11.5%，整體而言，每100位教師中便有11.3位代理教師。進一步由代理教師之聘用資格分析，則可以發現平均而言每100位代理教師中，便有53位具有正式教師資格（通過教師資格檢定），其餘47位則尚未取得正式教師資格。為鼓勵教育從業者考取教師資格檢定，以及學校機構聘用具正式教師資格之教師，允宜明定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且具有職前年資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準用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規定。另，有鑑於上開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已明定：「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故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得追溯自其成績考核起始之年起計，自屬當然。\n五、綜上，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提升整體教育環境品質，彌平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於「職前年資採計」之差異實有必要。擬提出「教師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草案」，就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薪級部分，明定比照專任教師，並準用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規定。","提案編號":"20委11010266","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6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266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266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2660000/meets","name":"meets"}]}